第七章司法原理和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察院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 1983年 9月 2日删去第四款)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 第二节 司法独立 • 一、司法独立的理论与实践 • 孟德斯鸠: “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 • 根据以上的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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