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康德绝对命令的道德观-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则的认识也已不是问题,人人都有这样的能力,但康德不认为 日常的道德意识以及我们的道德直觉就是以快乐幸福作为最终指向或是将神的意志当作行为之决定根据,关于道德的来源, 他认为道德秩序是以某种方式产生于人性本身和我们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的需要,而关于我们如何行动的知识和意识,可以被每一位具有理性能力和良知的人直接获得,且我们是这样被构造的,在我们的天性中有足够的动机来引领我们按照我们应该做的那样去行动,而不需要借助任何外部制裁或来自上帝或国家的惩罚。 因此,道德不是对经验的总结或神的命令。 康德 关 注如何确立形式原则,在意道德知识的普遍性问题,关注道德法则或社会的普遍道德要求在社会环境之中实现的可能,就像一个循循善诱的导师,立足普通人的思维水平,尝试提出普遍客观适合的道德原则来指 导人。 (二) “绝对命令”之原则特点 一项法则若要在道德上有效,亦即作为一项义务的根据,就必须具有绝对的必然性, 康德在区分三种命令式中回答了道德法则具有普遍必然有效性的问题。 康德区分了三种命令式:技术的,明智的,道德的命令。 技术的命令是一种有条件的命令式,不是目的本身而只是一种手段,算不上道德的行为;明智的命令是 4 实用的,是运用手段达到人的普遍目的,也就是幸福;道德命令具有无条件的必然性,目的和手段是统一的,其主宰是绝对的并且不考虑目的的,赋予人直接的、内在的、绝对的道德价值。 康德排除了技术命令和明智的命令,认 为道德命令是一种定言命令,它不依据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约束力的来源只在定言判断它自身之中,排除兴趣的关切,并不是我想要或者我需要这样做,才应该那样做,而是仅仅我应该那样做,具有的强制性。 定言命令所涉及的是行为所被规定的准则,而不考虑后果,是一种普遍化的原则,“只是为„„”,具有道德价值。 因此,有道德的行为 必然是具普遍性,必然性,有效性的定言命令,是纯粹形式化的原则,不考虑所有欲求能力和对象,是将人的理性存在普遍化的结果。 “道德命令” 是 具备普遍必然有效性的客观规律,它保证道德律令在形式上具备普遍必然性,寻 求正确行为的规则和方式,即应该发生的 `,具有命令的特点,是一种普遍化原则,形式化原则。 我们之所以敬重道德法则是因为其是普遍的必然的,特殊的偶然的法则不可能成为道德法则,也不能获得人们的尊重。 所以我们说,只有那种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所导致的行为,才能在保证行为之动机的纯粹道德性的同时,保证行为本身的纯粹道德性。 如果没有利己,爱好和欲望等因素足够的影响,那么理性存在者就应该按照这一原则行动。 (三) “绝对命令”的三公式 于是康德以定言命令的方式给出了他的道德律令的三个公式,简而言之,是普遍化原则,人是目的的原则以及自 律的原则。 道德法则作为一种“绝对命令”,是人们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具有普遍有效性并成立普遍的立法原则,是无条件的即毫不计较功利得失的准则。 “绝对”就是为了道德本身的目的以外没有别的目的;“命令”就是因为它只是“应当”做的,而不是“实际”就是这样做的,因为真正的社会的人除了“理性”之外,还有经验感性的条件对道德行为的影响。 康德把完全按照绝对命令行动,叫做义务。 康德明确地提出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 普遍立法 第一条表述是 “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 这 第一个公式,也被康德称之为唯一的定言命令,“你 5 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的规律。 ”这个原则被后人们简称为普遍化原则,突出了行为准则需具备普遍性。 人是目的 第二条表述形式是, “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不难看出,这个公式在保证普遍性的同时,还解决 了关于如何对待我们自己和他人的人性的 实践原则的质料问题。 正因为人是最终目的,这才使我们将道德律令看作是行为的直接决定者。 “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 严的东西。 ” 意志自律 第三种表述“ 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这一表述意味着, 人类自身是道德规律的立法者。 道德律令并不是外来的强制性要求,也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或另一些)人的要求, 而是 每个人自己的自发的要求,不论这个人地位多么低下,品质多么恶劣,只要他具有理性,即只要他是一个人,他就具有对自己颁定普遍道德律的能力,他就具有作为人的起码的尊严。 人不要自轻自贱,也不要蔑视任何一个别人,因为一切人作为人都是自律的。 (四) “绝对命令”之意义 康德划时代的思想三条绝对命令公式是哲学论证的极佳典范,在康德道德哲学中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 在被他理性地批判考察之后,更清晰直观地使我们了解了我们自身人格上关于道德的根源,从而受到激发和触动。 使我们知道之所以存在这样一种具有普遍形式的为有理性者必须遵守的道德法则,正是因为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存在就是目的本身。 “人类的尊严正在于他具有这个普遍立法能力,虽然同时他也要服从于同一个规律。 ”在样的定言命令程序意义讲得是我们把自身看作是一个可能的目的王国制定普遍法则的人。 人始终是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 人之所以有限就 在于,作为自然王国的成员,人它始终会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 这样,它同一切存在者一样,毫无尊严可言。 然而,人又是理性的存在物,具有自律性的意志,具有自在的目的,因而他又是道德王国的成员,因此,他对于自然规律只能是必然的服从,而对于道德规律的服从,乃是由于人内在的对于道德规律的敬畏而服从的。 因为他不仅是自然存在,也是有理性的存在,那么, 他面临的选择就不是任意 6 的而是唯一的,当面对两种相对立的选择如善与恶、理性原则与自然欲望的时,他自觉到自己的自由,就会排除个人所好与自然限制,遵从自身的法则而行动 , 这样的行为是 具有道德价值的。 人类理性超越感性经验的界限而达到无限的自由境界是在康德用实践法则构成的一个道德的目的王国道德王国里展开实现的。 道德法则只在这样的王国中才是普遍有效的,它同人的意志的自律相关。 由自由而进一步由来的“理智世界”和“目的王国”概念突出了人类理性作为理智存在者的真正尊严,它表明尽管在人们面前存在着数不清的艰难险阻,他仍然有能力为成为“理智世界”的成员而奋力向前。 显示了人类理性区别于一切自然存在,甚至区别于一切理性存在,有能力通过自身艰苦卓绝的努力而超越自然限制,成为“理智世界”的立法成员的独特 尊严。 所以,康德认为,所谓的道德“就是行为对于意志自律性的关系,也就是,通过准则对可能的普遍立法的关系。 ”对道德规律的尊重最终实现的是对人性自身尊重的尊重,这样一个道德律才是唯一值得尊重也是配得服从的规律。 “他之所以崇高,并不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这规律的立法者,并且正因为这样,他才服从这一规律„„既不是恐惧,也不是爱好,完全是对规律的尊重,才是动机给予行为的道德价值。 ”也就是说,人的道德法活动真正实现了人类理性超越自然的限制,自己决定自己的行动,从而达到无限的自由境界的最高理想。 而当人类遵守道 德法则而行动时,就摆脱了仅仅作为一个物件的他律地位,而且有了超越感性界限,超越于一切自然存在之上的独特的尊严。 三、康德“绝对命令”道德观的当代启示 康德哲学继承和发展了近代哲学的理性主义,而且具有鲜明的伦理品格,标志着近代哲学精神的转变。 康德道德哲学的突破点是他找到了绝对命令的原则。 通过对绝对命令的研究,发现了人具有依据绝对命令而行的先天能力,这种能力就是理性存在者的纯粹意志。 道德律令是道德性唯一客观的根据。 这种“绝对命令”式的道德观,是以自由为基础,以理性为核心,以定言命令为形式发则的道德价值观。 知性为自己立法有自身限制,而理性为自身立法则属于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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