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招投标工作问责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合法权益的; (四) 因准备工作不充分,未能按计划完成年度招标工作的; (五)招标 计划下达 后,不能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照成招标工作延误 的; (六) 因提供招标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料有缺失或在招标文件的审核过程中 不及时、 不严谨, 影响招标工作进度、 导致招标结果与实际要求有偏差的; (七) 因决策 失误 造 成项目投资成本严重超支或与实际工作要求不符,经济效益流失、经济损失严重的; (八)招标单位和专业处室工作人员在参加招标评标过程中,不认真履行《 XX 矿业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职责,造成集团公司利益受损或招标结果与实际要求不符的; (九) 其他因失职 、 渎职给国家集体利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问责方式: (一)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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