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ghp管理规范(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8 页 生产车间通道应当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 生产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第十七条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应当彻底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当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人为污染。 第十九条 生产区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应当配备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类别及工艺的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二十条 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消毒设施。 第二十一条 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 2 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采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 70微瓦 /平方厘米,并按照 30瓦 /10平方米设置,离地。 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 1000个 /立方米。 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 持适宜的温湿度。 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 220lx,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 540lx。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水质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能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固定设备、电路管道和水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化妆品容器、设备及半成品、成品。 提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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