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车辆清洗站建立必须由县建设局统一规划、选址并严格按标准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清洗站由建设部门核发 “ 含城车辆清洗站运营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道路、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第十九条 临街的各种建筑、疏浚、整修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栏,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污泥、树枝等应当及时清运,施工污水不得漫溢场外,停工场地须及时整理并予必要的覆盖,竣工后须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第二十条 未经县城管局和县公安局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得在道路两侧堆放物料。 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 必须堆放整齐,并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音响,不得违反噪声管理规定向外播放,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和休息。 第三章 含城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和经营者,必须按划定的责任区域履行卫生保洁义务,做到 “ 门前三包 ” (门前人行道卫生及垃圾袋装、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秩序、乱贴乱画清除),确保责任区内整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建筑施工和生活中产生的生产、建筑、生活垃圾及其他各种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的方式、地点和时间清运、 倾倒和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路面、场地、下水道、河道洒泼、倾倒污水、泔汁、炉灰、丢抛废器具及其他废弃物。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城建办办理 “ 建筑垃圾处置证 ” ,并将建筑垃圾储运到县城建办指定的地点。 装运建筑垃圾车辆必须持县城管局核发的 “ 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 ”。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早餐、夜市摊点,经营者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必须具备规定的卫生条件,自备容器盛装 垃圾和污水,并做好清运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城区运行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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