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doc6)-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 况和信息。 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 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 使用税缴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doc6)-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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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11 页 算。 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项目构成、采购数量、价格、技术规格、资金来源、时间要求、采购方式、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等内容编制。 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 算。 第十九条 采购人在上报实施计划时应遵循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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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抄送省、州(市)财政部门。 省、州(市)财政部门发现审批机关批准决定不当的,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审批机关重新审查,并由审批机关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
外收入”科目。 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 180无形资产 本科目核算事务所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 资产的价值。 事务所购入或自行开发按法律程序取得无形资产权利的,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 摊销期限原则上应按受益期均摊。 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或“主营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 (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
36.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 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