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别 抄送省、州(市)财政部门。 省、州(市)财政部门发现审批机关批准决定不当的,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审批机关重新审查,并由审批机关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代理记 账机构执业规则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9 页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 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9 页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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