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doc)-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核算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企业依据第一次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损益。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认: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 资的,区别以下情形确认: (一)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清算报告确认。 (二)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千分之一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就当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就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第七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企业就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就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 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6 页 第八条 企业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应当依法行使索权,落实内部迫债责任。 对迫回的债权,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九条 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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