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doc)-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暂缓备案,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标准备案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 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4 页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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