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 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6 B l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 )筑坝方式; (二 )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6 页 (四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 )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二 )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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