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导监察审计处罚条例(doc24)-审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2 页 共 26 页 1 现金盘点时出现盘亏,盘亏额由出纳全额赔偿,并给予出纳、省(分)公司财务总监各 500 元的经济处罚。 一个年度内若第二次盘亏,除盘亏额由出纳全额赔偿外,出纳立即开除,并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 1000 元的经济处罚。 2 现金、支票、汇票收入未及时、全部存入银行,每发现一次给予出纳 300 元的经济处罚。 多次的,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 500 元的经济处罚。 3 “白条抵现”, 每次给予出纳 500 元的经济处罚。 多次的,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 1000 元的经济处罚。 4 “坐支”收入款项。 第一次的,分别给予出纳、省(分)公司财务总监、大区财务专员 1000 元、1000 元、 500 元的经济处罚; 该出纳任职期内第二次“坐支”收入款项的,出纳立即开除,省(分)公司财务总监免职,大区财务专员记大过一次。 5 开立的银行账号不符合《营销管理财务大纲》的规定且未经总公司批准,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 1000 元的经济处罚。 6 每缺少一份月银行对账单,给予出纳、省( 分)公司财务总监各 500 元的经济处罚。 7 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不符又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每缺少一份,给予直接责任人、省(分)公司财务总监各 500 元的经济处罚。 8 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未按《营销管理财务大纲》的要求分开保管,每发现一次给予相关人员 200 元的经济处罚。 9 违反公司政策,公款私存或将公款划入其他账号的,直接责任人、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立即免职;省(分)公司经理立即降职或免职。 并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大区财务专员、大区 市场总监 2020 元、 10000 元、 10000 元、 2020 元、 2020 元的经济处罚。 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共同全额赔付。 损失超过(含)一万元,直接责任人等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3 页 共 26 页 10 未审批先付款,每发现一笔给予出纳 500 元、省(分)公司财务总监 200元的经济处罚。 多次的,出纳开除;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 1000 元的经济处罚。 未按审批权限审批付款,每发现一笔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 200 元、省(分)公司经理 300 元的经济处罚。 上限分别为 2020 元、 3000 元。 第 三十三条 收支两条线 1 未经过股份公司资金管理部和销售公司财务部的批准从收入账户向支出账户划款,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立即免职。 并分别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10000 元、 5000 元的经济处罚。 2 超批准数划款的,按每笔分别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1000 元、 500 元的经济处罚。 同时,每次分别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记大过、警告处分的行政处罚。 3 先划款后审批的,按每笔分别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500 元、 300 元的经济处罚。 同时,每次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记大过的行政处罚。 4 未重新审批隔月划款的,按每笔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300 元、 200 元的经济处罚。 5 办事处收入存折卡不是以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的名义办理的,分别给予财务主管、省(分)公司财务总监 500 元、 1000 元的经济处罚。 6 办事处、客服中心等其他机构未将销售收入直接打入公司规定的收入账户(存折卡),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上级 1000 元、 500 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 1 固定 资产盘亏不能查明原因,按固定资产净值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20%、 5%、 5%的经济处罚。 直接责任人、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并分别按固定资产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4 页 共 26 页 净值的 20%、 5%、 5%予以赔付。 2 固定资产丢失、被盗,由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上级、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分别赔付 30%、 10%、 5%、 5%。 便携式固定资产(如手提电脑等)丢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按固定资产净值的50%赔付。 3 固定资产因灾害(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毁损,直接 责任人、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分别给予 5%、 2%、 3%的经济处罚。 4 固定资产(汽车、笔记本电脑、摄像机、高档相机、背投电视、投影仪等)的购买未履行总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每发现一起按固定资产原价分别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3%、 5%的经济处罚。 5 超审批额度购买固定资产,每发现一起按超审批额分别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3%、 5%的经济处罚。 6 长期借用、占用固定资产的,当事人应无条件、及时、完好地归还借用、占用的固定资产。 并给予当 事人 1000 元~ 10%(固定资产净值 )的经济处罚。 若有损坏,当事人应无条件、及时地修复,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不可修复的,由当事人按该资产的净值予以赔付。 当事人愿意购买的,由原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与当事人按该资产的净值商议购买。 7 低价处理(低于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未经上级审批的,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各 1000 元 ~50%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费用 1 非零星广告宣传、促销费未严格执行预算审批、方案审批、支付审批三次分开审批原则 的,分别 每起给予企划部经 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500 元、 200 元、 300 元的经济处罚。 2 超预算审批额度实施非零星广告宣传、促销费的,按超额度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企划部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大区企划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5 页 共 26 页 助理、大区财务专员、大区市场总监 2%、 1%、 1%、 2%、 1%、 %、 1%的经济处罚。 3 非零星广告宣传、促销费未报方案审批先行实施的,每次分别给予企划部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2020 元、 1000 元、 2020 元的经济处罚。 4 实际零星广告促销费超过当月实际 回款的 %的,按超额金额分别给予企划部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至少 1000 元、 500 元、1000 元至 3%、 2%、 5%的经济处罚。 5 挪用零星广告促销费的,按挪用金额分别给予直接操作人、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30%、 30%、 40%的经济处罚。 6 广告宣传、促销执行情况不好,存在物料浪费、物料遗失情况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企划部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大区企划助理、大区财务专员、大区市场总监 5%、 2%、 1%、 %、 1%、 %、1%的经济处罚。 7 发票不正规、不合法、未取得广告费发票而支付广告费,各按每份 200 元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经济处罚。 8 广告制作、促销礼品购买价格明显偏高 (偏高的范围:单笔价格高出 15%~ 25%或累计损失在 1 万元~ 5 万元,含 1 万元 )的,给予直接操作人、企划经理立即免职、省(分)公司财务总监记过至降职、省(分)公司经理记大过至降职的行政处罚。 同时,每起分别给予直接操作人、企划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1000 元、 1000 元、 1500 元、 2020 元 的经济处罚。 造成损失的 50%由直接操作人、企划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大区企划助理、大区财务专员、大区市场总监分别按 30%、 25%、15%、 20%、 4%、 3%、 3%的比例予以赔付。 9 广告制作、促销礼品购买价格明显偏高 (偏高的范围:单笔价格高出 25%或累计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 )的,给予直接操作人、企划经理立即免职、省(分)公司财务总监降职至免职、省(分)公司经理免职的行政处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6 页 共 26 页 同时,每起分别给予直接操作人、企划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3000 元、 3000 元、 2020 元、 3000 元的经济处罚。 造成损失的 50%由直接操作人、企划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大区企划助理、大区财务专员、大区市场总监分别按 30%、 25%、15%、 20%、 4%、 3%、 3%的比例予以赔付。 10 现金支付大额( 5000 元以上)广告费用、促销礼品,每笔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各 500 元的经济处罚。 11 未签广告、促销礼品购买合同先实施的,分别给予企划部(或其他部门)经理、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1000 元 、 500 元、 1000 元的经济处罚。 12 装修的大额( 10000 元以上)支出未按《营销管理财务大纲》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执行,每笔给予省(分)公司经理和省(分)公司财务总监各 500元的处罚。 装修合同标的(含预、决算)与实际装修不符的、偷工减料、虚报价格等问题,分别按不符金额的 32%、 20%、 15%、 20%、 5%、 8%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大区财务专员、大区市场总监经济处罚。 13 省公司(分)的招待费实际发生总额超过总公司政策规定计提标准,分别按超标部分的 5%、 10%给予省(分)公司财务总监和省(分)公司经理经济处罚。 14 虚造、克扣、挪用促销员的工资、奖金。 按克扣、挪用金额给予直接责任人员 5 倍以上罚款并予以开除;分别给予办事处财务主管、办事处主任、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至少 2 倍的经济处罚。 若因衔接问题造成促销员已离职但还在续发工资、奖金的,分别给予办事处财务主管、办事处主任、省(分)公司财务总监、省(分)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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