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15-行政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面有特别授权的,从其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需要,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可以进行调整。 调整方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可能产生显著不良环境影响、公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可行解决方案。 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5 页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审批材料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责令修改或重新编制: (一 )编制不实、质量低劣、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附送第十八条规定的意 见处理说明的; (三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提出相关的防治或控制方案的; (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公众调查,或者在公众调查中有第十七条所禁止的行为的; (五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在其批准文件中,应当对建设单位在建没项目设计,施工、验收阶段必须落实的环境保护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公众可以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可以要求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附件,但技国家规定需 要保密的内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5 页 容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建设单位和有关公众代表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没项目的性质、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其规模、生产工艺改变,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生重大变化,对环境可能造成吏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 5 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建设前,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二十九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相应的业务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收费标准,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须经交通、铁路、民航、电力、水利、海洋等有关主管部门预审或者审核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15 页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 请注册登记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登记部门提交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章 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承担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第三十四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以下称环境保护设施 )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 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应当根据园区 内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需要,先行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国内无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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