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doc)-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4 页 共 8 页 (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 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 [1995]128 号)中 “管理体制和职责 ”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 利部水建 [1995]130号)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8 页 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 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 [1995]128 号)明确的条件,即: (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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