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二)解除劳教不满三年者. (三)受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 设备处罚不满三年者。 (四)受无线电运动协会吊销《操作证书》处罚不满两年者。 (五)各级审核单位认为不适宜设台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