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价
20xx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doc)-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
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 2)上述 4 省地方储备粮公司;(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 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公司。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 “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