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
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 甲 方参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 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甲方承诺
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72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73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
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八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事责任; (7)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业务 同类 的业务; (8) 不得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的实际或可得利益损失; (9) 不得 有严 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本协议规定 或 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7. 受赠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收回所赠与的全部股份 , 不论该等股份系何时 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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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财务部。 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超年度预算开支项目和 1 万元及其以上的开支项目,还须经 总经理 审批。 财务部部长 或其指定人员审批。 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固定资产处置和差旅费等项目的审批,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财务收支由审批人员审批后,一律经 财务部会计主管 复核后方可支付。 第十 一 章 货币资金管理控制制度 第 59 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
使股东权的全部规定进行。 乙方不得利用股东 (名义 )身份、董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和 (或 )损害甲方、公司、 公司其他股东、其它利益相关人的 利益。 乙方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所进行的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行为,如对甲方、 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其他利益相关人所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面、及时地赔偿。 十一、代持股份报酬 代持股份、担任董事的报酬一并以董事报酬的形式 14 加以支付,原则上
易。 (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
代为持股期间 , 甲方通过乙方名义行使各项股东权利,乙方 有义务 予以配合。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或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否则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随时终止 本协议。 甲方决定终止本协议时 ,则乙 方 有义务 配合 甲方 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将 其依据本协议 代持 公司 的 股权 无偿 转让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