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
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7; 五、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10的机动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如果在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 被保险人 身故,我们仅依主合同承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 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者 被保险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 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每日住院津贴基数。 被保险人因同一 意外伤害 事故多次间隔入住我们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接受治疗,若前一次出院与后一次入院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九十天者,视为同次 住院 ,并按照 本次住院中的 首次入院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累计计算 保单 年度赔付限额。 每个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累计以 一百 天 为 限,在本附加合同 有效期 间 内 住院给付天数累计以 两 千 天 为限。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 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 (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您 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 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 本公司。 本公司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 您
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 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9 154 83 61 50 38 14 627 154 83 62 50 38 638 156 84 62 50 39 15 636 156 84 62 50 39 648 158 86 63 51 40 16 645 158 85 63 51 39 658 161 87 64 52 40 17 654 160 87 64 52 40 668 163 88 65 53 41 18 663
次性交十万 • 扣除初始费用( 3%) 3000元,余 ; • 情况一:第一年或第二年退保收取费用( 3%) 3000元,第三年 (即 25个月)退保,不收取任何费用 ;情况二:直至期满一次领取。 • 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 预计保底年利率 5%。 • 每月至少确定并公布一次结算利率 ,并于每月结算日后的6个工作日内公布。 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英文标题 :32pt 字体 :A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