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
担保业务反担保合同
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担或面临承担担保责任; ( 2) 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 ( 3) 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规定; ( 4) 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重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 ( 5) 反担保人非法使用担保财产或擅自改变担保财产正常用途。
反担保合同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在乙方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时,丙方向甲方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并接受强制执行。 第三条 一旦出现乙方无法清偿所欠借款,由甲方通过担保基金代偿后,甲方即取得向乙、丙方追偿的权利。 第四条 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保证担保人情况证明》 第五条 一旦丙方承担连带责任,在 15 日内不能向甲方归还全部债务时
反担保协议(范本)
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并不得实施降低反担保资产价值的任何行为。 (三)反担保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反担保资产,负责反担保资产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反担保 资产的完好无损。 甲方有权对反担保资产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四)乙方不得隐瞒反担保资产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等)。 (五)当甲方代偿后未得到清偿时,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