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卖法》规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履行的行政法律义务而设定的。 法定的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可按如下形式分类。 1.警告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对违反了烟草专卖行政法律义务的行政 违法人所作的一种警戒式谴责,称为警告。 这里所称的警告,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的精神,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中,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生产企业的专卖管理而专门制定的一条行政处罚规章(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此资料来自 第十三条)。 它适用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烟草制品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依据这条规定,对生产企业给予警告或者令其停产整顿。 2.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也不例外。 在《烟草专卖法》设定的法 律责任中,罚款,也是主要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 罚款分为定额罚款和比例罚款两种形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行政违法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运用处罚形式,应适用定额罚款的必须适用定额罚款,应适用比例罚款的则要严格掌握自由裁量权,其上、下限不能失之公允。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不切实际地把罚款比例定得过高,使被处罚人无承受和支付能力,以致于行政处罚无法落到实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同一纸空文,结果行政处罚措施也就失去了它本来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了。 3.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烟草 专卖行政违法人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目的出发,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和关闭所开办的工、商企业。 这是保护合法生产、经营,取缔违法生产、经营,维护烟草专卖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巩固和坚持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行政法律措施。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这类处罚时,既要坚决,又要慎重。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4.没收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行政违法人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 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所获得的非法盈利部分依法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这一行政处罚措施时,要严格掌握和区分正常盈利和违法盈利的界线,只能没收行政违法人的违法盈利部分,对正常盈利则不能随意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后,如仍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时,还可依法实施并处的有关罚则,以增强行政处罚的力度。 5.强制收购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防止行政违法人在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继续以所拥有的烟草专卖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活动,采用 强制手段将其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予以收购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强制收购烟草专卖品。 强制收购烟草专卖品应严格掌握两个界限:一是依法应当是必须的和必要的,对不属“必须”和“必要”的,一般以不强制收购为宜;二是依法只能收购违法的烟草专卖此资料来自 品,对不属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或者其它商品和物品不能采取强制收购的行政处罚措施。 6.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严厉打击烟草专卖品生产、流通领域里的严重行政违法活动,在追究行政违法人的法律责任时,采取强制手段将其据有的烟草专卖品无偿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措施,称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 没收烟草专卖品应严格掌握两个界限:一是依法应当是必须的和必要的,对不属“必须”的,一般以不没收为宜;二是依法只能没收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对不属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或者其它商品和物品不能采取强制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 7.责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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