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两 种方式,由董事会主持人临时决定;投票(表决)结果由董事会负责存档。 第三章 股东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提案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议事内容,提案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未列入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不得再提出通知中未明确的新提案,否则大会应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二)提请大会表决的单项提案事由、分析、结果和提请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内容。 第四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 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场。 第十八条 股东会或临时大会召开时,董事长应向股东会宣布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数。 第十九条 在年度定期会议上,董事会应当就半年或年度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在年度定期会议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半年或年度监督专项报告,其主要内容: (一)公司财务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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