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号令内容摘要:

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评标委员会要求对 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 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 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 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 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 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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