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华集团质量控制专业标准standard06-质量工具(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在接受委托之前 ,应评价自身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克尽应有谨慎的能力是否支持完成该项目。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之后,首先应组成项目组。 项目组的构成应考虑其成员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等因素。 执业人员的委派应填制“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执业派遣单”(见附件)。 第三章 督 导 第十一条 质量标准部受首席合伙人委托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 ㈠监督审计过程; ㈡了解重大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计划; ㈢解决专业判断分歧,必要时向适当人员咨询; ㈣督促执业人员按审计计划完成工作进度。 第十二条 督导制度作为全面质量控制的组成部分,旨在保证本所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实施,并不构成与其他层次执业人员职责的重叠。 第四章 监 控 第十三条 质量标准部代表本所对审计项目从业务承接、审计实施到最终成果的全过程监控。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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