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条款和条件-凯捷-五矿有色股份公司内容摘要:

1、一般条款和条件_279 43 1. 定义为此处一般条款和条件(“本文条款”)及任何具体协议(如下定义)之目的,下列词语定义如下:授权代表 指凯捷安永或任何凯捷公司或客户的任一董事或其他经适当授权的雇员。 凯捷公司 指凯捷集团中的任一公司。 合同 指本文条款及任何相关的具体协议。 客户 指凯捷安永向之提供产品和/或服务的人。 凯捷安永 指凯捷安永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双方 指凯捷安永和客户。 一方 指凯捷安永或客户。 产品 指由凯捷安永向客户提供的任何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软件和文本。 具体协议 指双方间有关提供涉及本文条款的服务或产品的书面协议,包括任何并入协议中的附件。 服务 指将由凯捷安永向客户提供的任 2、何服务。 2. 捷安永向客户提交的任一具体协议应构成一项要约,该要约的内容是该具体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本文条款。 如果具体协议中的条款和本文条款不一致,应以具体协议中的条款为准,但本文条款中的第三条除外,该第三条应始终优先于具体协议中的条款。 何非以具体协议规定的凯捷安永的服务和/或产品的提供均应适用本文条款。 合同构成双方间关于本文所包含事项的完整协议。 在任何具体协议签订以前或以后所做的所有其它条款、条件和保证,无论明示的或暗示的,法定的或非法定的,以及所有书面或口头的陈述、叙述、协商、理解和承诺,均不包括在合同内且被合同条款替代,除非是在本文或在任何具体协议中出现的,或由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任何具体协 3、议签订之后特别达成书面协议或暗示的且法律不允许排除的。 双方确认不包括在合同内的任何陈述均不得被依赖。 予客户的有关提供服务和/或产品的任何估算或预算的价目表均不能被解释为本文条款的一部分, 除非特别以书面形式并入合同中。 任何估算或预算的价目表都不能视作是开放供客户接受的。 捷安永可在任何时间要求一家凯捷公司作为其履行任何具体协议的代理人,该凯捷公司应有权以凯捷安永代理人的身份签署任何具体协议。 3. 第三条的效力在合同所有其它条款之上。 方不得排除或限制因其疏忽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对另一方的责任。 方对因其疏忽而造成的另一方有形资产的损失或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00, 4、000)。 第 和第 的情况之外,一方对另一方因后者遭受损失或损害而基于合同提出的全部索赔的总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客户根据相关的具体协议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而不论责任产生的原因为何,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约、侵权、错误陈述或违反法定义务。 第 和第 的情况之外,当凯捷安永没有与客户签订具体协议而是根据本文条款提供产品和/或服务时,一方对另一方因后者遭受的损失或损害而提出的索赔的赔偿责任应当不超过客户根据本文条款为所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支付的全部金额,而不论责任产生的原因为何,该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约,侵权,错误陈述或违反法定义务。 方不对另一方的任何利润、生产、预期结余、商誉或商业机会的损失或任何种类的 5、间接的、经济上的损失或其他间接导致的损失负责,即使该损失或损害是可以合理预见的,或该方知道有产生该等损失或损害的可能。 何一方对本文条款或任何相关具体协议终止两(2)年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不负责任。 4. 方同意对对方的标识为机密的或根据性质判断明显为机密的数据、文本和信息给予保密,此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产品及其定价或包含产品及其定价的信息,这些信息应视为凯捷安永所有(“保密信息”)。 双方同意不向自己雇员外的任何人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而向自己雇员披露保密信息的前提是该等雇员遵守保密义务且应限于满足适当执行、使用、履行任何具体协议的需要。 如果凯捷安永指定一家凯捷公司提供服务和/或产品,凯捷安永可以向该 6、公司披露保密信息使其能提供服务和/或产品,前提是该公司遵守同样的保密义务,且客户同意遵守有关该凯捷公司的保密义务。 任何情况下凯捷安永均可以为任何其它目的、以任何组合或排列方式使用在提供服务中获得的知识和专有技术。 方对于下列情况无保密义务:(a) 出现在公开的文字中或以其他方式出现在公众领域内的内容,除非该信息之所以出现在公众领域是由于该方违反合同或违反任何具体协议;或(b) 该方在另一方向其披露前就拥有的或自另一方之外的来源合法获得的任何信息或知识;(c) 披露信息的一方在诚信公平的交易中所获得的任何信息或知识。 合同以任何方式终止后,一方应依照另一方的书面指示将所有属于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归还、删 7、除或销毁,不论信息是以何种介质记录或保存。 捷安永保留将其在本文条款或任何具体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分包的权利,并可以根据分包的需要将保密信息传递给任何该等分包人。 方在下列情况下披露信息不应视为违反本条项下任何义务:(i) 该披露是根据任何法庭、仲裁员、政府机构或其他司法、准司法、监管机构或公共团体根据法律要求做出的任何命令或指示;或(该披露是向其专业顾问做出,且该等披露属合理必要以及该等专业顾问已承诺遵守本条项下的规定。 第 4 条的规定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5. 户确认:除客户要求提供的购并及重组方案建议、项目经济预测评价报告和对项目或企业的价值评价报告外,不拥有任何其他凯捷安永为客户提 8、供的服务和产品中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包括以上提到的建议及报告中所包含的技术元素 ,如开发产品的方法论等的知识产权。 凯捷安永保留开发、使用在开发以上产品过程中产生的知识经验及专有技术的权利。 捷安永任何时候提供给客户的任何文本上若有所有人信息或商标通知,客户不应删去该等所有人信息或商标通知。 此外,客户将保证其根据本文条款或任何具体协议所复制的所有文本均包含版权通知,该版权通知的形式需经凯捷安永批准。 户承诺其将保证其雇员不会制作任何产品,该产品相关专有技术或任何其他提供给客户或客户以任何方式所获得的材料的全部或部分人读形式的拷贝,不论上述产品、技术或材料的提供是在任何具体协议签署日期之前,当日还是 9、之后,但为客户自用之拷贝除外,该等拷贝归凯捷安永所有。 6. 价格、捷安永就其服务和/或产品的提供可收取的价格或费用的计算应特别参照凯捷安永承诺的义务和所作的保证和陈述。 捷安永以当地货币所报的价格系以报价当日该货币与美元的汇率为基础。 果当地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向上或向下浮动超过 5%,凯捷安永保留改变所有未付款项的价格以反映新汇率的权利。 只有在部分或全部的项目成本包含非用当地货币支出费用的资源时,价格的调整才适用。 调整只限于价格中有关外国货币成本的部分。 为本条款之目的,所有计算将以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公布的汇率为基础。 捷安永应当每月向附表中所指明人士(“收单人”)递交帐单,作为其将提供的服务的全部对 10、价。 单的支付应在账单日期后十四(14)天内作出。 凯捷安永应有权对逾期账单收取自账单日期起的利息而无需另行通知,该一般条款和条件_279 43 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时有效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并适用相关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 有款项均应以人民币支付。 7. 户应随时提供凯捷安永的职员、雇员、代理人和分包人就服务和/或产品的提供所要求的,必要的住宿、计算机资源和其他设施及使用这些设施的权限,以使他们能够提供服务和/或产品,该等设施的提供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之内和之外。 住宿设施应适当装备并应提供能在保持私密的条件下致电凯捷安永和接听凯捷安永的电话的设施。 捷安永将提供的支持服务应以书面方式达成协议,该 11、等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规划和检查,准备使用者文本和计算机安装及运行。 任何没有如此达成书面协议的支持服务应由客户自己提供。 户应告知凯捷安永所有与客户的雇员行为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凯捷安永的人员应当遵守的特别规章或工作准则。 凯捷安永的人员在客户的场所时应合理地努力遵守该等规章制度。 客户应采取所有合理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凯捷安永的职员、雇员、代理人和分包人在客户场所时的健康和安全。 户应保证并促使其所有雇员和人员充分合作并提供凯捷安永和其雇员、代理人和分包人根据本文条款履行合同时可能要求的所有协助,同时客户应对凯捷安永提出的任何有关客户本第7 条下义务的事项给予立即的关注。 8. 人员一方不应诱使 12、另一方的雇员终止其与另一方的服务合同以成为该方的雇员。 在不以任何方式限制雇员自由接受任何一方雇佣的权利的前提下,在雇佣情况变化时,如果一方在根据本文条款提供服务和/或产品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诱使另一方的雇员与其签订服务合同,鉴于该等诱使对另一方业务的有效进行可能造成的破坏,则该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雇员总年薪净值的金额。 9. 果凯捷安永开出的任何账单在账单日期后三十(30)天内仍未被付清且在凯捷安永向客户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后三十(30)天内客户继续违约,则凯捷安永有权以书面通知立刻终止提供任何服务和/或产品,并且该等终止不损害本文条款包含或产生的或具体协议下产生的凯捷安永的任何权利。 下列情况下 13、,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任何服务和/或产品的提供而不损害其在本文条款下任何权利:(a) 如果另一方实质违约或持续违约,且在要求其纠正(能够补救的情况下)实质违约或持续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十(30)天内继续该等违约行为并且没有进行纠正;或(b) 另一方通过停业的决议(为合并或重组的目的,且合并后或重组后的公司在合并或重组中及之后没有也未被宣布为资不抵债,并且该公司同意遵守合同的除外),被命令停业或进入管理程序;或(c) 如果接管人、司法管理人、管理人或管理接管人被指定,或担保权人占有了另一方的产业或资产(或一部分产业或资产);或(d) 如果另一方在要求其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金额的要求或请 14、求送达后 天内未能或疏于支付该等金额,停业或威胁要停业,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或(e) 另一方的任何财产被扣押或被执行后的六(6)个月内;或(f) 如果另一方在另一司法管辖区遭遇与上述(b)至(e)所述相类似的情况。 10. 何一方对因不能预见、控制和克服的情况而造成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均不承担责任,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或政府行为、洪水、火灾、爆炸、意外事故、传染病爆发、内乱、产业纠纷、运输或通讯问题,或不能获得材料。 方同意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给予对方书面通知,且该等通知应包括引发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 11. 通知本合同下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当面送达或通过邮寄或传真发送到对方在合同中列明的地址(或该方为此目的告知的其他地址),前提是:(a) 当面送达的通知在存放于适当地址时视为已发出;(b) 以邮寄发送的通知在挂号信被寄往适当地址之后四十八(48)小时视为已发出;(c) 以传真发送的通知在传送至正确号码时视为已发出,但该等通知需在四十八(48)小时内以(a )或(b)的方式加以确认。 12.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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