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内容摘要:

计费之用。 医疗用房应满足医疗机构的要求,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除老年公寓外,养老设施每层宜设总配电箱。 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应分开,插座回路的保护开关应有漏电保护功能。 建筑内的电源线路应采用铜导线穿硬质阻燃塑料管暗敷,电话、电视线路宜穿硬质阻燃塑料管暗敷。 卧室内应设置顶灯、床头灯 (或台灯 )、床脚灯等照明设备,光源宜采用暖和型。 阳台、走道、楼梯等公共部位应设照明,光源宜采用节能型。 卧室和起居室内应设置不少于两组的安全型二、三极电源插座,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组的防溅型三极电源 插座,健身活动室应设置不少于三组安全型二、三极电源插座。 养老设施应考虑空调设备用电。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应设置电视终端盒。 卧室的床头柜旁、卫生间、公共浴室的更衣室等场所应设置呼叫系统,并将信号直接送到护理室或值班室。 老年公寓每套生活单元应设置一部电话;一级养老设施每一卧室应设置一部电话;二级养老设施每一卧室宜设置一部电话;三级养老设施每一护理单元宜设置一部电话。 养老设施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设施标准 养老设施的卧室应配置床、床头柜、桌、坐椅、吊扇、呼叫器等设施。 一级养老设施宜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 老年公寓应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 卫生间应配置坐便器、洗面盆、呼叫器等设施。 一级养老设施及老年公寓还应配置浴缸或淋浴器。 公用浴室应设坐便器、淋浴器、呼叫器、衣物柜、取暖设备、坐凳,并宜设独用浴间。 公用厨房应配置操作台、灶具、炊具、洗涤池、排油烟器、冰柜 (箱 )、库房等设施。 公用小厨房应配置微波炉、灶具、洗涤池等设施。 老年公寓套内厨房应配置排 油烟器、灶具、炊具、洗涤池、操作台、吊橱等设施。 洗衣房应设水池、洗衣机、烘干机等设施。 医务用房应根据养老设施类别、等级,配置相应的医疗器械、医护用品、消毒设施及空调、取暖设备,并应有相应的诊断用桌、椅、床。 活动室应配置彩电、音响、呼叫器、空调及相应的桌椅等设施。 值班室应配置传呼监护系统、电话、担架及轮椅等设施。 附录 A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 必须 ” ; 反面词采用 “ 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 应 ” ; 反面词采用 “ 不应 ” 或 “ 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 宜 ” ; 反面词采用 “ 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 可 ”。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 应按 „„ 执行 ” 或 “ 应符合 „„ 的要求 (或规定 )”。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 可参照 „„ 的要求 (或规定 )。 ”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条 文说明 1 总 则 随着上海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民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人们的寿命也相应延长。 上海现有 60 岁以上老人 万,占全市人口的 18%左右,而上海目前各类养老设施仅有 426 所,总床位数为 22700 张左右,只占老人总数的 %。 这数字远远低于发达国家 6%的水平。 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发展,适时编制有关养老设施方面的标准,可以较好地满足老年人对相应设施的需求,适应养老设施社会化和家庭化的趋势,体现社会文明和进步,同时也为养老设施的设计和管理提供了依 据。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提供服务资源的各类养老设施,包括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不包括供老年人居住的住宅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 本市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而引起建筑需求上的改变,原有不属于养老类的建筑,如幼儿园、小学等,可能会改造为养老设施,这类项目,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要把老年人的需求放在首位,按照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有老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目标,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收住老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不同,生活自理能力也有全护理 (介护 )、半护理 (介助 )和基本自理之分。 不同的护理方式,对养老设施的需求也有不同。 设计时,应确定该养老设施的定位,分析入住对象的年龄段和生理、心理状况以及需要护理的方式,使设计充分体现以老人为本的原则。 由于年龄的差异,老年人的体能、视力、脚力、听力等功能都明显减弱,动作的准确度降低,以至须借助轮椅等工具,常用的人体尺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如手臂的舒展、脚部的抬高、腰部的弯伸等都与中青年人不尽相同。 因此在设计取物最高点和最低点、门窗尺度、阳台踏步 尺度、坐便器、浴缸设置尺度以及卫生间等空间尺度时,都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与本标准有关的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照明、燃气设施设备等的设置,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 术 语 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的需求,根据养老设施内床位数量、设施条件和综合服务功能,将目前本市养老设施划分为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 (托老所归属于社区服务项目 )。 ~ 老年护理院与老年公 寓因设施内的居住结构和服务项目的侧重范围不同而有区别。 老年护理院以收住患病或健康条件较差,需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的老年人为主。 老年公寓则收住身体健康条件较好、日常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 3 养老设施的设置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DBJ085596)的总则 对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划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50000 人左右,小区人口规模一般 20200 人左右,组团一般为 2500 人左右。 根据《上海市老年事业发展 “ 九五 ” 计划和 2020 年远景目标》的要求,本市老年床位在 2020 年将发展至 40000 张以上,达到占老年人口的 %~ %。 据统计,目前本市老年人口占全市人口的近 18%(%),而且上升趋势很快,预测 2020 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 287 万。 因此,从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角度考虑,按比例计算,居住区应最少配置养老床位 100 张;居住小区养老床位以 50 张为宜。 ~ 为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同时方便老年人选择入住大小规模不同、设施设备条件各异的养老设施,将养老设施按拥有的床位数量不同,划分为甲、乙两类。 分级是 为了便于制订相关标准,根据养老设施为住养人提供居住床位的建筑面积、每床净面积、房型结构、配置使用设备的不同,将标准分为三级。 目前上海市 80 岁以上的约有 25 万,这部分老人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多功能照顾。 为充分合理地使用资源并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 50000 人口的居住区内可设置养老床位数较多、服务功能较全的综合性福利院及以收住身体条件较好、经济能力较强为主要对象的老年公寓,或者视情况增设老年护理院、敬老院。 20200 人口的居住小区可设置养老床位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敬老院、老年护理院。 每床建筑面积指除了养老床位在居室内所应有的建筑面积外,尚包含公用建筑面积,例如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等的建筑面积。 本条文规定三级设施最低标准每床 25m2建筑面积, 5m2净面积,主要是考虑了目前全市 426 家养老设施 (截止1999 年 10 月底 )中尚有 195 家未达到上述的最低标准,占总数的 %。 因此,该项指标不宜订得过高,以便今后通过改扩建逐步达标。 但一级设施的标准又不宜订得过低。 上海是国际大都市,应拥有设备较齐全、环境较优美的现代化养老设施,因此,拉大了一 、二级之间的面积差距。 老年护理院因入住的老年人大都生活不能自理,因此用房设计及面积分配时应与综合性的福利院、敬老院等设施有所区别,对公用服务用房、健身活动用房等面积分配可适当减少,因此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福利院、养老院等养老设施。 4 总平面设计 老年人由于腿脚不便,健康稳定性较差,身体情况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在选择基地时,应考虑到交通、基础设施及环境的各方面条件,并且要临近城市医疗点,便于就诊。 养老设施基地主要出入口的位置,要避开交通繁忙的城市主干道,以避免因老年人反应 迟钝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考虑到老年人发生意外的情况较普通人群更多,且夜晚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主要道路上的夜间照明设施及交通标志都是很重要的和必需的。 本条即强调了这一点。 主要建筑 (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 )应有良好的朝向,以保证有足够的日照和自然通风。 其朝向的要求应不低于一般住宅。 按《住宅建筑设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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