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分析考试参考答案内容摘要:
国际法案例分析考试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共 9 道题)1 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案情: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 ":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 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 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 为什么。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 "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 年 2 月 28 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而美国国会关于" 西藏问题" 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 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2荷花号案案情:1926 年 8 月 2 日,法国油船“荷花号 ”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 名土耳其人死亡。 第二天,当“荷花号 ”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 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 ”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1926年 10 月 12 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问题: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为什么。 并不违反国际法原则。 (一) 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 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 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 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 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 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 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 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 根据土耳其法典第 6 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 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 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 1952 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 1958 年的公海公约。 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 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3湖广铁路债券案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 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 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 1987年 3 月 9 日告终。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为什么。 (2)美国 1976 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 为什么。 本案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是国家主权豁免和政府的债务继承。 国家管辖豁免(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简称国家豁免(主权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作为主权者不受他国的管辖,国家行为在外国享有管辖豁免。 就司法管辖而言,一国法院不得强行把外国列为被告,或对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这是从国家独立、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而引伸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规则。 也是一项久已形成的习惯法。 国家行为及其财产有司法豁免权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见诸于各国的法令、条例和司法等实践。 如早在 1812 年美国的政府船舶进行审判。 此后美国的外交和司法实践长期承认和执行这样的原则。 英国法院自 1820 年,德国法院自 1815 年,法国法院自1827 年,比利时法院从 1840 年起也遵循这一原则。 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它唯一合法代表。 这是美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事实。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 就湖广铁路债券案,美国阿拉巴玛州北部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受理杰克逊等九人的起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并作了缺席判决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豁免的国际法原则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的侵犯,虽然美国自1952 年的“泰特公函”开始主张国家主权相对豁免,1976 年颁布外国主权豁免法 ,但从国际法角度,一国不得以其国内政策改变国际法的规则,除非与外国有协议。 即使从美国的国内法角度,它的 1976 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亦应解释为不具溯及效力即不能将该法效力追溯适用到1911 年发生的事情。 所以美国国务院出面干涉,使法庭撤销判决,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本案涉及的另一主要问题是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一般发生在一国经过革命或其他方式推翻了前政府建立新政府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新政府不仅取代了前政府代表其国家的资格,而且实行的政策与前政府根本不同,建立的社会制度也有本质的变化。 这样就出现前政府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 即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继承问题。 一般涉及条约、财产和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国际实践表明,新政府对这些方面权利和义务是否继续,取决于新的政策和利益需要以及权利和义务的性质。 经过中国革命推翻了国民党政府,于 1949 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涉及对前政府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前政府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采取了视其内容和性质给予区别对待的立场和政策。 在债务方面,对于前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所负的合法债务,通过与有关国家协商进行清理,以求公平解决。 但对前政府所负的恶债(既违反国际法的或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债务)一律不继承。 湖广铁路债卷就属恶债。 从国际法上讲,这笔债产生于清政府最腐朽的时期,也是中国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时期。 中国最大的城市和主要海港成了外国人统治中国人的“条约港口” ,外国人控制警察、税收、海关和外国移民在华享有“治外法权” ,铁路的修建和管理权基本上控制在外国人手里。 在 1911 年时,中国 93%的铁路直接由外国人管理和控制。 湖广铁路修建的借款合同就是英、法、德、美强迫清政府签订的。 以借款方式控制该铁路的建造以谋求政治上控制清政府,并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这是一种明显的违反国际法的恶性债务。 从中国国内看,清政府借款修建湖广铁路目的是为便利用兵镇压南方起义,以维护其封建政权。 这是与中国人民,中国民主革命对抗之举,此举所欠的债当属恶债。 对这种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予继承是理所当然的,是合法的。 它得到了国际上的支持。 1987 年中英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中规定,英国政府不支持任何“1949 年 10 月 1 日以前中国历届旧政府所举的包括它所发行的或担保的债务在内的旧外债的索赔要求”以及其他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 4光华寮案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 1931 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 大东亚省” 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 “大东亚省” 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 5 月 30 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 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 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为什么。 (3)1982 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 为什么。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与继承问题。 国际法上的政府的承认是既存国家确认他国因革命或其他非宪法程序而产生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 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同时撤销对被新政府所取代的旧政府的承认。 1972 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1978 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以及两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的协议都已确定了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日本来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后果,就使台湾当局完全丧失了代表中国的资格。 日本不得再把它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 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以旧政府名义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出诉权。 这是普通的国际法规则。 然而,1977年 10 月大阪高等法院却受理台湾以“中华民国”名义的上诉,这是直接违背日本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并且 1986 年京都地方法院改变了它 197。国际法案例分析考试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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