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入投标报价。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 唯一 品牌和指定分包人,除非证明这一指定品牌产品和指定分包人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列举某品牌产品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 5 列举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型号作为参照,并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 样。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投标报价中可竞争费用以及不可竞争费用的内容说明; 投标人应当根据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费用测算标准,测算出安全措施费用和文明施工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此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列出在建设阶段应由中标人缴纳的各项强制性保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金额; 投标人不得以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库存、顶帐等理由进行让利; 招标人认为应当对投标报价提出的其 他 合法约束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投标报名单位收取投标报名费。 资格审查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 元,招标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 800 元;施工图纸押金 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 或图纸拷贝成本 ,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收回施工图纸, 并 向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 第三章 投标 6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法人或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法人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保证此类投标人的数量不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 的 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供。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担保等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使用 区财政 资金投资,或 区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担保。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招标文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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