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管理问题探讨内容摘要:

押品基本情况。 包括借款人是否提供抵押物的性质,抵押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有权和所有权证明;所有权证明的发证机关是否合格;抵押品若为与他人共有或为他人所有是否提供他人授权证明;是否提供抵押品估价和抵押品评估机构。 3. 质押品基本情况。 应 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权力凭的真伪情况,所有权情况;若与他人共有或为他人所有,是否提供他人授权证明; 4. 三方保证情况。 对自然人担保,应审核借款人是否提供保证人的证件,户口等信息;是否提供保证人的月收入,家庭借款情况和担保情况;是否提供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关系。 对法人担保和担保情况,应审核借款人是否提供保证人的经营范围,联系地址等信息;是否提供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财务经营状况;是否提供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关系。 5. 贷款申请情况。 包括借款人是否提供贷款还款计划;申请贷款额与借款人家庭收入的比例是否符 合规定;按月等额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申请贷款期限与质押物到期日是否匹配;申请贷款额度与担保物额度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额度与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是否匹配。 对不同的贷款种类,还应具体审核。 (二) 在贷款的动态监控阶段,监控的主要内容有: 1. 监管借款人居住,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变更;监控借款人家庭状况和家庭收入变化。 2. 监控抵押品价值的变动情况,贷款金额与抵押物品价值比例变动情况和抵押品状态变动,更换情况。 3. 监控质押品状态是否正常。 4. 监控自然人保证 人单位,联系电话变更;监控保证人家庭状况和家庭收入变更;监控担保保证人担保能力变动和保证人变更。 监控法人经营状况的变更,及保证担保资格变更。 5. 监控借款人是否按还款计划还款。 6. 监控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大司法记录。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风险之我见 作者: 强昌德 文章来源: 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筹) 点击数: 321 更新时间: 2009723 专业担保公司的出现是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过程中产生的。 应该说属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 积极作用,同时也为银行的信贷资金的投放和降低信贷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规模的不断发展,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不断显现。 一、 目前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公司内部自身管理不规范,管理上存在较大风险。 一是通过合作发现,大多数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半路出家,对金融、法律、担保业务知识知之甚少,对客户经营情况的判断能力、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只是简单的看重客户的担保物。 随着 公司业务的发展依靠自身的能力将无法管理好公司业务。 二是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 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科学的操作流程,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随意性强,业务往往是个人说了算,缺乏有效的制约制度,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三是反担保物价值较低或抵押手续不齐全,潜在操作风险较大。 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几乎都是在金融机构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物的客户。 不外乎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担保物价值不高或不易变现;其二是担保物价值虽高,但无法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二)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上不够规范。 第一,目 前我国对担保公司的设立、行业监管均未规定明确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 就降低了进入该行业的门槛,绝大部分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存在虚假情况,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大大降低。 第二,由于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担保公司抽逃资金现象严重。 一些担保公司表面上看资产较大,实收资本较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些担保公司在注册后即抽逃注册资金,造成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大打折扣,公司实力名不符实。 第三,行业潜规则对金融机构形成较大风险。 担保行业的潜规则就是在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担保公司存入银行的每笔担保基金都必须由贷 款客户来出。 这种现象的存在实际上就是用客户的信贷资金作为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无形中造成了银行信用的无限放大。 二、银行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认真通过筛选合作伙伴。 由于担保公司是一个新生事物,银行在选择合作对象上过于随意,对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未进行较深入的调查,未能对所合作的担保公司担保能力进行准确的判断,致使得一些根本无担保能力的担保公司成为合作伙伴。 (二)合作过程中缺乏对担保公司有效的贷后管理。 在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绝大部分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未能坚持按季度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检 查并撰写检查报告,未能及时判断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担保能力。 三、目前如何防范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的建议 第一,把好合作准入关,将风险控制前移。 首先,金融机构要做好合作前的尽职调查,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申请合作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其次,要做好每笔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工作,着重了解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同时要求借款申请人给担保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反担保物。 第二,严格控制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单户比例。 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担保公司担保的最大一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 10%,但在实际操作 过程中担保公司、银行却屡屡出现担保超比例现象,所以控制比例应引起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 第三,严格控制担保的放大比例。 由于银行方面对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未能进行全面的评估,所以控制放大比例就尤为重要,如果比例过大,一旦出现损失,最终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银行。 第四,做实贷后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是在按期了解借款客户的经营情况的同时,要重视对反担保物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担保公司,及时处理;二是增加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交流,加强对合作担保公司的贷后管理。 因为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是动态的、不断 变化的,所以银行要做到要求担保公司按期提供相关资料、通报经营情况、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情况以及对外担保情况,以此来预判担保公司的未来担保能力的变化。 三是要求银行根据了解、合作情况,每年撰写一次风险评估报告,对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做到心中有底。 担保公司的出现在一定时期对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与金融机构合作的不断深入,它已演变成了一把双刃剑,如果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不好将会给合作银行,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产生较大影响。 做为金融机构只有在把好自己这一关的同时,不断加 强与合作担保公司的交流和引导,才能真正实现银保双赢,才能真正促进银保共同发展。 担保公司保证信贷业务的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 作者 :龙泽琼 发布时间 : 2020年 04月 27日 07:58 换个心情 更换背景 更换字号 担保公司保证信贷业务,是指由担保公司向商业银行为其他单位(主要是中小企业)或个人提供保证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以及保函等。 目前我国对担 保公司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基本上不存在,部分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管理能力不足,在信贷业务担保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加大了银行等债权人的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保证信贷业务也存在一些管理缺陷。 因此,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保证信贷业务存在的风险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其中的金融风险。 一、 担保公司在信贷业务担保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出资方式以及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问题 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保证业务最开始、最根本的物质基础。 目前一些担保公 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方式中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盈利能力差等情况,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担保公司风险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担保公司应计提风险准备。 担保公司风险准备分为担保赔偿准备、责任准备、一般风险准备等。 如果担保公司少提或不提风险准备金既增加了担保风险,也影响了担保机构的信用程度。 目前较多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计提风险准备。 (三)担保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问题 担保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等,有的还以其他应收款、对其他单位股权投资的形式存在。 不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是不同的。 从整体上讲,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担保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越高,其对外提供担保的能力就越强。 (四)担保公司是否建立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是否审慎选择被担保企业的问题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做出全面的评价,即对被担保企业开展信用等 级评定。 如果担保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业务时,不审慎选择被保证人,其发生垫款的可能性和垫款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就会较大。 (五)担保公司是否采用严格的反担保措施的问题 在计算对外保证限额时,担保公司能够采用比一般公司大得多的担保放大倍数,是和担保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严格的反担保措施分不开的。 因此,在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进行评价时应注重调查担保公司是否建立严密的反担保制度。 (六)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 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 10%;国家发改委《关于跨省区域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 15%。 (七)担保公司在银行交存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担保人交纳的问题 按照规定,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业务保证金应该是由担保公司交纳,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按担保金额交纳 5%- 20%的保证 金。 这种现象将削弱担保公司的担保作用,同时增加被担保人的资金压力。 (八)担保公司是否具有政府背景且受政府补贴的问题 我国的一些担保公司是由政府推动成立或由政府参股或控股的,如果一个担保公司具有政府背景,在发生担保业务垫款时,政府将根据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且在该政府资信能力较高的情况下,该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则相应的增强。 二、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保证信贷业务的管理缺陷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信贷业务的金融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如下:对担保公司保证限额计算方法不合理; 对担保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过高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够,未对该比例进行限制;未开展对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采用的担保放大倍数不合理,未对担保公司资产结构和其担保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给予足够重视;对担保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担保余额、担保倍数、担保履约状况掌握不全面。 三、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保证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制定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定方法 担保机构的信用等 级就是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过程、程序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担保项目拓展、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实际风险进行判断,对其担保组合进行分析等等。 建立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担保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是银保合作开展业务,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当务之急。 若地区内尚无权威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第三方信用评级,建议商业银行自己设计制订专门针对于担保公司的评级管理办法。 (二)对担保公司实行准入制度 对担保公司实行准入时,应重点关注如下因素: 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出资方式,以及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行为; 担 保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 担保公司是否建立对被保证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是否审慎选择被担保企业; 担保公司是否采用严格的反担保措施; 担保公司自身是否有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是否进行合理规定; 担保公司是否具有政府背景且享受政府补贴以及给予补贴的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的信贷业务质量情况、代偿情况、涉诉情况等; 担保公司法人代表的资信状况、管理团队的能力水平等。 (三)对担保公司实 行额度授信管理制度 对担保公司约定其总的放大倍数和在本银行的放大倍数。 一旦其担保总倍数超过规定值,即使在一个银行的放大倍数未达到约束值,也应暂停其担保信贷业务,直到总倍数符合规定值。 加强调查,对担保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为防范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应对担保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进一步分析,对于有疑问的项目应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应合理确定。 该比例应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同时商业银行应该密切关注担 保公司的公司章程,如果担保公司在章程中对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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