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诚工程咨询公司人事、财务、办公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报帐等工作,做好附件完整,数字准确清楚; 管好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记好 现金及银行帐,做到帐帐相符,日请月结,核对无误; 对公司固定资产、材料和实物的保管情况、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忠于职守,热爱财务工作,热心为员工服务。 五、业务部工作 负责招标公告及发布服务; 负责投标报名现场服务; 负责投标企业的核实、录入等动态维护工作; 负责公司业务信息收集及接洽服务; 配合技术部作好资料的保管工作。 六、技术部工作 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及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咨询服务,为招标信息、工程造价和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以及有关企业资质等信息查询服务; 负责公司在相应网站与有关部门进行办公信息化、网络化的建立和工作; 负责招标委托方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整理工作; 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招标备案、招标场所、招标方式及招标过程的协调工作; 负责评标定标后的善后工作。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 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 3 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 4 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 5 条 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 ,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 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 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规划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 关的一切资料; 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 公司 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 公司 合同台账;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 第 6 条 管理规划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 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 7 条 公司财务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 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第 8 条 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 申购单位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 公司 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 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单位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办理入库手续; 配合管理规划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 9 条 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 法的有关规定,必须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 10 条 合同订立的程序 顾客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资信审查 — →接受要约邀请 — →合同填写 — →审查 — →批准 —→签章。 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对方资信情况审核 — →要约邀请 — →要约信息反馈 — →合同填写— →审查 — →批准 — →签章。 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 市场调查 — →标书制作、发放 — →接收投标 — →评审 — →定标 —→订立合同 — →审查 — →批准 — →签章。 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计划准备 — →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 →资信审查 — →技术或商务谈判 — →草拟合同文本 — →审查 —→批准 — →签章。 第 11 条 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价款或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 具备的其他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 12 条 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 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 项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 第 13 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 能力,内容包括: 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 、运输能力等); 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 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 14 条 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第 15 条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条款是否有冲突; 条款是否有歧义; 条款是否有效维护 我公司合法权益; 条款是否完备。 管理规划部对合同严密性可进行监督审查。 第 16 条 提交管理规划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 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 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 第 17条 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为在收到合同后的 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因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 18 条 合 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 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 19 条 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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