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xx内容摘要:

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第七十七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 办法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八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第四节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七十九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十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八十 一 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 办法 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 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11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节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第八十 二 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 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八十 三 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第八十 四 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八十 五 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第八十 六 条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八十 七 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及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八十 八 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12 第 八十九 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节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九十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 约定。 第九十 一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申请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 天为期限),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 二 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 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 办法 第九十一条 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 5 款的程序进行。 第九十 三 条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 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第九十 四 条 若发包人认为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 天为期限),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 五 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第九十 六 条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3 第七节 工程价款调整 第九十 七 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 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九十 八 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 九十九 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 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列方法确定: ( 与国标 不同 ) 合并了 和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10%(含 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一 百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一百零 一 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第一百零 二 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14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一百零 三 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 (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 14 天为期限), 向合同的另 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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