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十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内容摘要:

第 2 条 工程款支付 按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并按工程进度付款。 但甲方执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法有困难。 本条第 规定的款项是甲方较为有保障的支付,但该等款项不足以满足乙方的施工需要,因此,甲方要求乙方在建设资金上给予帮助。 甲方对乙方给予的付款的宽容将按本条第 的规定计付资金占用的利息给乙方。 甲方至少应在乙方完成上述工程的砼基础工程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人 民币 550 万元给乙方;在乙方完成厂房的第一层砼框架工程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50 万元给乙方;在乙方完成厂房的第二层砼框架工程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50万元给乙方;在乙方完成厂房的第三层砼框架工程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50万元给乙方;在乙方完成厂房的第四层砼框架工程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50 万元给乙方。 对施工中乙方给予甲方的付款的宽容 (决算总造价与上述第 规定的付款的差额的部分款项 ),甲方同意按月息 10厘向乙方支付 个月 的资金占用利息。 该资金占用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工程决算总造价 施工中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 ) 月息 10 厘 个月。 该资金占用利息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 3 条 甲方违约的责任 甲方违约,应按合同第 27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后,甲方不能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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