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试行办法内容摘要:

利水平、职工人数以及所处行业等因素每年确定。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薪酬分配系数确定为 1,其余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 (未设董事会的为领导班子,下同 )根据其个人能力、水平以及所任职位,承担的责任、风险,对企业做出的贡献等因素考核确定。 第十条 企业因清产核资、减员增效、改革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划拨、重组,导致确定基本年薪的因素发生变化,其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已 确定的在当年内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挂钩,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按《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列入当年企业成本。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绩效年薪的 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 30%延期至任期考核结束,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定兑现金额,在连任的第一个年度或离任审计后本息一起兑现,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时、同期限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缴费基数无上限规定的,以基本年薪为缴费基数的上限计缴,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年度计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直管国有企业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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