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范本汇总--合同范本内容摘要:

本合同所述货物 ,并清楚地了解买方购买所述货物是用 于出租给指定用户使用 . 租赁物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 [ ]元整 (小写 :¥ [ ]) (以下简称 货 款 .买方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条件是 : ) 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合同》已经生效 . 2 承租人已收到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 ,并向买方出具了其法定代表人或授 .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单》 鉴于本合同中的出卖人及设备均由用户自主选定 ,若出卖人不能履行 ,不 能完全履行 ,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 ,包括但不限于买 方交付设备迟延 ,所交设备的品质规格 ,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购 买合同的规定等情况 ,买方有权将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转让给用户 ,用户接 受 ,出卖人认可该索赔权的转让 .索赔权转让后 ,用户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 索赔的费用和结 果 ,均由用户承担和享有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26 出租人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出租人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5 号五矿大厦 a 座 2 层 邮政编码 :100044 电话 :01068322719 法定代表人 :XXX 传真 :010XXXXXXXX 职务 :董事长 ) 承租人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承租人 注册地址 :江西省万年县城东郊 邮政编码 :335506 电话 :07918160968 法定代表人 :XXX 传真 :0791XXXXXXX 职务 :董事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双方经过协 商 , 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订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租赁合同 . 或 ) 第一条 :租赁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出租人 ,承租人双方依本合同进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交易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及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完全自主选定 , 向出 卖人购买租赁物 ,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同意按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并向 出租人支付租金 . 第二条 :租赁物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与买卖合同中的设备相同(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设备清 1 单》 . ) 第三条 :起 租日和租赁期限 起租日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之日 .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 ,共 36 个月 . 27 第四条 :租赁成本 ,租金和租赁利率 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货款及其相关费用 . .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小写 :¥ 100,000,) 租金是指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 ,包括购买租赁物 的租赁成本与基于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所计算的利息 ( 租赁利息 )之和 .承租 人须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 承租 人每 3 个月向出租人支付 一次租金 ,共分 12 期支付 .每期租金的支付 (包括租金金额 ,币种 ,支付日期及 付款方式 ) ,均按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 (概算表 )及《实际租金支付表》 所述办理 .实际支付时 , 《租金支付表》 (概算表 )与《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 一致的 ,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 . 双方按下列第【②】种方式确定租赁利率 : ①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 ,即 %/年。 ②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3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下浮 10%,即 %/年。 ③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年期基 准贷款利率上浮 %,即 %/年。 所述《租金支付表》 (概算表 )中的租金概算是假设 XX 年 11 月 15 日 为起租日 ,以《买卖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为租赁成本计算的。 租赁物交 付后 ,将以实际付款日为起租日及实际产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金支付 表》并交承租人签署 .承租人不签署《实际租金支付表》 28 不影响该表的效力 . 除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和第二十 条约定的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以外 , 承租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停 止履行向出租人支付租 金的义务 .在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不能修复使用的情形下 , 承租人须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向出租人进行赔偿 . 2 租金支付日是指承租人将租金以加急电汇方式汇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的到账日 期 .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承租人应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 支付事宜 . 第五条 :租金的变更 双方确认 ,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下列第【②】种 : ① 固定租金 ,即在租赁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 ② 浮动租金 ,即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时 (上浮 /下浮 ),出租人有权自主 (且无须征得承租人同意 )对本合同项 下未到期 租金的租赁利率作相应调整 ,调整幅度与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相同 .因租赁利率 发生调整而使得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确定的租金金额发生变化 ,出租 人在变更租金事由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之内以《租金变更通知书》通知承租 人 . 《租金变更通知书》与《租金支付表》 (概算表 )《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 , 一致的 ,以《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 . 《租金变更通知书》 (如有 )是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 29 第六条 :租赁保证金 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仟 肆佰万 元整 (小写 :¥ 14,000,)(即租赁成本的 14%)作为履行本合同的 保证金 ,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保证金收据 .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 ,出租人有 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付的租金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及其他应付费用 . 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补足租赁保证金的通知及时补足租赁保 证金 ,若承租人未按要求补足租赁保证金 ,出租人有权使用承租人其后每次交付 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 . 在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出租人须向承 租人返还租赁保证金 (不计利息 ) .如出租人延迟返还租赁保证金 ,应按延迟支 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 出租人亦可将租赁保证金冲抵最后一 期应付租金 ,如冲抵后仍不足以支付最后一期应付租金 ,则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 补足。 如冲抵后尚有余额 ,则出租人应将余额返还承租人 . 出租人账户信息如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述 . 3 第七条 :租赁手续费 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人 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 (小写 :¥ 2,500,)(即租赁 成本的 %) ,作为本租 赁项目手续费 ,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等额手续费发票 . 30 出租人指定的账户信息如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所述 . 第八条 :租赁物的购买 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选定租赁物的出卖人和租赁物 (包括但不限于型 号规格 ,数量 ,质量 ,技术性能和售后服务 ,交货时间等全部技术条件和商业条 件 ),承租人对自己的选择及决定承担全部责任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定与要 求与出卖人订立租赁物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上 ) 的签字就是确认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 . 承 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和许可证明 ,单据和凭证 等 . 因出租人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发生的税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并支付 , 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出卖人承担前述费用的除外 . 第九条 :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与设置场所 租赁物由出卖人根据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直接向承租人或承 租人指定的代理人交付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租赁物 . 承租人应在收到租赁物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提交由承租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承租人公章的 《租赁物接收确认单》 详见本合 同附件四 ) ( . 如租赁物接收后 5 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未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单》送交给出租人 的 ,则视为承租人已经接收租赁物 . 如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 ,承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直接向出卖人主张 权利 ,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租赁物的设置场所为江西省瑞金市云石山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 ,未经 31 出租 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不得变更租赁物的设置场所 . 4 第十条 :租赁物瑕疵的处理 租赁物的名称 ,规格 ,性能 ,数量等与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质 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瑕疵 ,出租人一律不负责任 ,由承 租人自行与出卖人协商解 决 . 出租人在合同生效后即将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 .承租人若因前 款原因遭受损害 ,出租人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索赔 ,诉讼 ,仲裁的费用及 法律后果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 .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的 ,出租人不承担 责任 . 即使出现本条 1,2 款的情况 ,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出租人所承 担的义务和责任 .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之前 ,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的所 有权 ,因此 : 出租人认为必要时 ,可以在租赁物上附上所有权标志 . 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 ,出租人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 . 出租人有权随时采用通讯或现场调查的方法 ,查询 ,检查租赁物的状态 . 承租人负责修理 ,维护租赁物并承担相应费用 . 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让 ,抵押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 ,并不得转租给 其他任何人或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租赁物的 32 使用权 ,包括如下各项 : 承租人有权在本 合同第九条所述的设置场所 ,正确地安装和使用租赁物 . 承租人可与租赁物的出卖人或原制造厂家 (或其代理人 )签订维修合同 , 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以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 承租人应妥善使用 ,保管租赁物 ,采取定期维修和不定期检查等措施 , 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同行业的有关规定或习惯 ,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 . 5 承租人需要更换租赁物的零部件时 ,应尽量使用原制造厂家生产的同规 格 ,同型号零部件 .若采用代用件 ,承租人应使用符合租赁物技术条件及性能的 代用件 ,且应保证代用件的使用不会对租 赁物的价值造成减损 ,并承担所需一切 费用 . 除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第九条所述的 设置场所 . 承租人不得损坏租赁物 ,须保持租赁物原有用途和性能 .未经出租人书 面同意 , 承租人不得随意添加或卸载租赁物的任何部分以改变租赁物的技术条件 和性能 .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 ,保管 ,使用等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 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承租人应承担处理以上各种事项所需的一切费用 .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满且承租人履 行 33 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 , 双方按下列第①种方式处 理租赁物 : ① 承租人以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 :租赁期满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承租人应向出 租人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 (小写 :¥ 10,)的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 .在收 到承租人支付的名义价款后 , 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指 定的第三方 ,并出具名义价款发票和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函 (本合同附件五 )。 ② 续租 :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该租赁物 ,续租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 议。 ③ 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于本合同到期后 [ 租赁物完好无损 (正常磨 损的情况除外 ) . ]日内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并保证 第十三条 :租赁物的毁损及灭失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毁损及灭失风险 ,均由承租人承担 . 如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 ,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出租人可通知承 租人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并由承租人负担所需一切费用 : 6 如租赁物可以修复 ,承租人应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 如租赁物已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复的程度时 ,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的 全部损失 .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剩余租金 ,租赁物名义价款 (如选择适用 第十二条第①项 )及其他各项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 第十四条 :保险 自起租日起 ,承租人应办理租赁物的一切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运输险 , 内陆运输险 ,工程安装险 , 34 财产险等 ) ,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 , 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由于承租人不办理保险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包 括但不限于未支付的租金等 )均由承租人承担 . 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应当由【②】保管 : ①出租人。 ②承租人 . 如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承租人应当立即(24 小时内 )通知出租人 , 并由双方指派人员共同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 如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则保险赔偿金的处置方式为【①】 : ① 用于支付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费用 ,剩余款项 (如有 )归承 租。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