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告》报集团企管部备案,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十四、对新设 立或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各单位应及时报送集团企管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各单位应及时报告撤销。 十五、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由生产型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集团企管部、湖北中烟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十六、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好备案工作,并及时将所属的重大危险源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十七、各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集团和湖北中烟主管部门及地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集团、湖北中烟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监控情况。 (三)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集团、湖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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