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城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汇编内容摘要:

质证书》处理;累计三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骗取证书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资质证书》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资质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 取得从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其出具的报告无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其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其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技术报告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记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三十六条 (非法转让资质、合格证的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消防培训考试合格证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吊销或撤销其资质、消防培训考试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其他法律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从事消防技术服务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18 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证书制作) 《海南省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制作。 第二十八条 (工作日) 本办法中的“五日”、“十日”、“二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解释归口) 本办法 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需数量配置 河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行业和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行业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行业和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行业管理,加强行业内的沟通与联系,防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使检测市场公平、诚信、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自愿申请接受行业管理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和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企业(以下 简称“两检”),由河北省消防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技术服务条件评定,经技术评审凡具备检测技术条件的检测单位,发给《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资格证》和《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检测技术服务资格证》。 第三条 本着“自愿、平等、依法”的原则,所有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两检”的企业,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凡经批准列入行业管理范围的“两检”企业,方可从事“两检”业务。 第四条 自愿申请“两检”的企业必须遵守行业公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对经过检测的电气设备 、消防设施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讲究诚信,自觉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 接受河北省消防协会对检测企业进行的技术服务条件审查、年度审查等行业监督管理。 按照河北省消防协会审查公告的服务范围接受单位委托,为单位的电气设备、建筑消防设施提供合理合法的有偿服务,不超越服务范围。 同行业之间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他同行业的行为。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 “两检”企业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固定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 150 平方米; 20 每个检测企业至少应当设置两个检测小队。 从事检测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且不应少于 10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 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 电气、暖通、给水、机械、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 技术人员各 1 人; 主要检测设备配备标准(附件一)。 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到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校准,取得计量认证,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属于河北省消防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范围: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国家机关。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重要的科研单位。 1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 、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范围: 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21 消防给水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水箱或增压设施、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卷盘、消火栓启泵按钮、消防水炮等。 防烟排烟设施:包括送风机、排烟机、排烟阀、排烟窗等。 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包括消防配电、自 备发电机组、储油设施、消防电话、应急广播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水池、水箱和增压设施、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报警阀组、控制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喷头、未端试水装置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 CRT 图形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 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剂储存容器、驱动装置,紧急启动、停止装置,声光报警装置、选择阀、喷嘴、气体灭火控制盘等。 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水池、水泵、泡沫消防泵及泵控制柜、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 器、泡沫喷头等。 消防电梯:主要指电梯轿厢内消防电话、首层按钮控制、联动控制功能部分。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第八条 申请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河北省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企业申报表》(附件二); 独立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企业工作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从事检测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从事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技术职称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和复印件(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存档); 检测设备、仪器及计量认证、证明; 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 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河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申报表》(附件三); 独立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22 企业工作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从事检测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从事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技术职称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和复印件(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存档); 检测设备、仪器及计量认证、证明; 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拟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两检”的企业须需报送申报材料至河北省消防协会;省消防协会每半年组织一次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在“河北消防网”和协会《工作通讯》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河北省消防协会每年组织举办“两检”企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培训合格的予以发证。 资格考核报名表(附件四、五)。 有关通知和结果将在“河北消防网”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两检”企业年度审验工作分别于每年 10 月开始,“两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于审验工作开始前报省消防协会。 省消防协会分别于 11 月底前完成对“两检”企业的年度审验。 经年度审验合格的,在“河北消防网”和协会《工作通讯》上进行公告。 “两检”企业每 2个月上报一次检测报告,消防协会行业指导部将成立“两检”监察队,对“两检”企业的工程检测质量定期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企业(以下简称“电检”)申请年度审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六); 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测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 “电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检测合同和检测报告; “电检”人员变更情况; 法定机构出具的“电检”企业年度验资文件; 用户服务质量反馈意见;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以下简称“消检”)申请年度审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 七); 2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 “消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检测合同和检测报告; “消检”人员变更情况; 法定机构出具的“消检”企业年度验资文件; 用户服务质量反馈意见;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五条 河北省消防协会对“两检”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行业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顿: 不履行职责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对单位通知消防设施存在故障,不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提出维修建议,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不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 未 通过年度审验或者在年度审验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超范围检测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 第十六条 被限期整顿的检测企业可申请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的,予以公告,不再列入行业管理名单。 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同时在“河北消防网”公告。 第十七条 河北省消防协会“行业指导部”,具体负责对“两检”企业的技术服务条件审查、检测质量抽查、年度审验、人员培训、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报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 ,并在执行中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北省消防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一、“ 消检 ” 企业中每个标准检测队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220V交流稳压器 1 台 调压器 1 台 钳形电流表 1 台 高精度数字万用表 1 台 火灾模式发生装置 2 部 栓头水 压表 2 台 流量计 1 台 风速仪 1 台 微压计 1 台 声级计 1 台 接地电阻测量仪 1 台 对讲机 5 台 照度计 1 台 数字式温湿度计 1 台 每“消检”企业应 有 1 套以上备用检测仪器设备。 25 二、 “电 检 ” 企业中每个标准检测队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检测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1)红外测温仪 1 台 ( 2)红外热像仪或红外热电视 1台 ( 3)超声波探测仪 1台 ( 4)普通钳形电流表 1 台 ( 5)真有效值钳形电流表 1 台 *( 6) 谐波分析仪 1 台 *( 7) 接地电阻分析仪 1 台 *( 8) 漏电电流测试仪 1 台 ( 9) 摄像机 1 台 ( 10) 照相机 1 台 ( 11) 可燃气体浓度 测试仪 1 台 ( 12) 计算机 1 台 备注:各“电检”企业均有一套以上备用仪器设备。 以上打“ *”号者,可以两个队共用。 湖北省消防 设施 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分级、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申请和许可 第四章 资质升级、期效、变更、注销 第五章 从业规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维护消防技术 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内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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