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浩集团员工外派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四条 非高管外派人员任期结束前,所属公司应在协商的基础上提前确定外派人员是否继续留任,外派人员本人留任或调回的申请及所属公司意见均需书面报总部。 无论是继续留任还是调回总部内工作,一般情况下均需提前报总部,为选派和办理赴任手续留出充裕的时间。 提前终止任期需上报总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外表现良好的拟调回外派人员,可根据总部人力资源部公布的外派职位需求信息,报名参加 其他所属公司的人员选派竞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竞聘成功的,直接改派其他所属公司。 第二十六条 改派其他所属公司工作的,任期按有关办法重新确定。 第二十七条 总部可以随时根据外派人员在外表现及工作需要,提前终止其任期,调回集团内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外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国家的离退休制度的规定,及时调回本部并办理退休手续。 散发人性道德光辉 沉淀人类管理智慧 分享中人网共建中人网 第二十九条 外派人员在外期间因违法、违规等受到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任期即告终止,调回集团,并做相应处置;在外期间因违法、违规等事实受到当地有关部门处罚的,视情节轻重 决定是否调回集团内。 第三十条 外派人员在外期间患病,两个月不能恢复健康并正常工作,应调回集团。 患大病应调回集团内进行治疗。 第五章 参加集团本部的职位聘任 第三十一条 所属公司在上报外派人员任期终结之前,应提供拟调人员工作鉴定,包括对其外派经历的评价和调回后职位安排建议,上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二条 拟调回外派人员可通过职位聘任确定回集团后职位,但新聘职位的到岗时间必须在调回后。 第三十三条 在职位聘任条件的掌握方面,外派人员在集团外任职经历按照一定的对应关系视同集团内任职经历对待,具体对应关系见附 表。 对在外派工作期间业绩优良、表现突出,具有较强管理能力、业务能力的外派人员,要做到人尽其才。 第三十四条 职位聘任过程中,对于赴高风险、艰苦地区工作的外派调回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 总部本部经理(含)以上职位,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聘的,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及时向所有所属公司发布聘任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上述职位以外的其他职位,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聘的,总部人力资源部须向本部门派出人员发布相关竞聘信息。 第三十七条 调回后不能确定职位的,由原派出部门按有关职位聘任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晋升 第三十八条 外派人员应与公司内当地员工一道参加公司内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外派人员晋升、培训及回集团本部后职位聘任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所属公司每年年终要为外派人员填写《 金浩集团外派人员绩效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备总部人力资源部,一份送原派出部门,一份所属公司留存。 考核结果的相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归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条 外派人员提升非高管职位的,由所属公司自行审批,报备集团总部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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