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医院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 ,严格 履行 经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 七 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 须按时顺序 记录全部过程,保留全部履行记录。 第十 八 条 相关履行行为需有符合法律形式的签收手续,经济合同另一方的签收或履行人签字需有法定代表人授权或经济合同特别授权,特别是在材料数量验收、设备调试、质量验收、产品交付、工程洽商、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等 方面。 通知经济合同另一方履行义务时,需书面通知,并取得对方回执。 第十 九 条 经济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经济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经济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 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 二十 条 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 抗拒因素 而需变更、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进行协商。 第 二十一 条 对方 单位 提出变更、解除经济合同 原则上不得同意 , 确因 不可抗拒因素要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 的,应 依法保障医院合法权益。 第 二十二 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医院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在办理手续时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 三 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 头形式一律无效。 因变更、解除经济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 四 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经济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四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 五 条 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 六 条 经济合同纠纷由业务 主管 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 七 条 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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