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5 (五)依据本办法转让会员资格; (六)收取《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规则》规定的相关费用; (七)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维护黄金交易各方权益; (四)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履行保密责任; (六)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四章 会费及保证金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费为: 50 万元; 第十二条 会员年管理费为: 6 万元 /年; 会员年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参照《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 员年管理费收取办法(暂定)》执行。 会员中途退出的会员年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须向交易所缴存风险保证金用于持仓及偿还交易亏损。 当会员 发生亏损其风险保证金低于交易所标准时,会员须在 5 个工作日内补齐,如果不能及时补齐,交易所将暂停会员持仓资格。 如果会员在 20 个工作日内还无法补齐,交易所将暂停会员交易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业务管理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6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交易所内通过交易系统的报价与会员进行黄金交易的程序是: (一)投资者 在交易所指定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二)投资者与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三)投资者签署银行第三方存管协议; (四)投资者通过自己的交易账户进行黄金交易,交易账户由会员按照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提供;交易所实行“一户一码”、“专码专用”; (五)投资者通过电话、电脑上网方式与会员进行交易; (六)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实时查询成交结果及结算数据。 第十六条 投资者的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入交易所指定保证金账户。 会员不得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责 任如实向投资者提供自身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介绍市场行情及其它信息,对投资者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市场主体素质,提高市场运作和监管水平。 第十九条 投资者委托他人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人或资金调拨人的,必须由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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