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税改文件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税额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与实物 (一)做好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比对工作。 要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信息进 行跟踪管理,及时关注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 (二)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 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核查纳税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要核实固定资产实物与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无固定资产实物或专用发票与固定资产实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在 20xx年 7月 1日至 9月 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向购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时,应退回原普通发票。 销货方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购货方名称、货物名称必须与原普通发票相关内容一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必须 销货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回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原件,否则不得抵减已申报的销售额。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xx]153 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 (市 )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xx]ll号 ),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除外 ),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但协议或合同约 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 1200 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 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上述 “东北地区 ”是指辽宁省 (含大连市 )、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五、上述政策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 税 [20xx]146 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资源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 请你厅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 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地方减收问题 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三、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 [20xx]226号 20xx1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 (市 )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系列文件下发后,东北地区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了积极贯彻。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精神,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年 底退税工作,现就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 (以下简称纳税人 )凡有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并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20xx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税[20xx]168号 )中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对于已抵减 20xx年 5月 1日前的欠税,如果今后国家出台统一豁免政策,对已抵减的属于可以豁免的欠税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纳税人 在 20xx年 7月 1日至 11月 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商三省一市财政厅 (局 )同意后,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额内计算退税的办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 20xx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 对仍未抵扣 (退税 )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 20xx年 12月 31日前及时退还纳税人。 四、 20xx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办法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xx]227号 20xx1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 (市 )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财税 [20xx]156号 )规定,现就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大增值 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附名单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允许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二、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财税[20xx]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20xx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税 [20xx]168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紧急通知》 (财税 [20xx]226号 )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落实从事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纳税人 20xx年 7月 1日至 11月 30 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审核,符合现行规定的,应当及时将应退增值税款及时退还纳税人。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军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 通知 20xx年 11月 1日 财会 [20xx]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 [20xx]156号 ),我们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 [20xx]156号,以下简称《规定》 )的规定,现就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 )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 )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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