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包单位将安排人员拆除和运输,该部分人工费用由使用分包单位支付,并且该批周转材料的同期租赁费由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的周转材料,如不清理、修理、保养的,则以租赁站收取的相关费用进行双倍罚款;如造成周转材料报废、丢失,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第一医院 总包单位对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 则以周转材料的原值进行双倍罚款。 6. 施工过程中严禁私自使用和破坏总包单位现场堆放的材料、料具,一经发现按丢失或损坏材料、料具原值的双倍进行赔偿。 同 时按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 如确需使用,必须到总包单位的 物资 部门办理调拨手续,付款后准许使用。 在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附近施工,没有进行保护,或保护不到位而损坏的,以被损坏材料的价款的 2 至 5 倍进行罚款。 7. 对施工中随意损坏总包单位的(改短、电气焊、打孔、弯曲等均为损坏)钢管、扣件、卡子模板(包括大模板及其配件)、脚手板、安全网等周转材料的,以被损坏材料价款的 5 至 10 倍进行罚款; 任意摔、砸、扔总包单位建筑材料而造成损坏的,以被损坏材料的价款的 10 倍以上进行罚款。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 1. 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后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 理,总包单位对其的管理只是作为为建设单位服务的内容之一,并不对其安全负有责任,甲指分包单位对自身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和自身因素给总包和其它分包、承包单位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负全责。 2. 甲指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山西省)现行安全规范、标准、规程的相关规定。 违反单位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总包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按情节轻重处以 1000 至 10000 元罚款。 3. 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总包方 造成的一切损失。 4.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各种安全防护设备和器具,并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人员伤亡事故、中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第一医院 总包单位对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 毒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5. 进场前同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负责自身施工的所有安全防护和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并承担其所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 6.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认可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电、气焊工、防水工及电工要持证上岗,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请示总包方,并由总包方开具用火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作业时清除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 火器材,设专职看火人。 施工现场内未签发用火证严禁使用明火。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每人次 500 元进行处罚。 7. 施工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及化学物品,要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 一经发现该物品随意乱堆乱放或无人看管的,每发现一次处以 500 元处罚。 8. 凡使用化工材料和有毒有害材料作业时,作业场区必须设立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违者按每次 500 元处罚。 9. 施工作业前要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是作业中可能存在高危和有毒有害的工种,掌握职工作业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10. 发生事故时,必须在 30 分钟内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并及时尽力施救,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伤亡事故定性后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机械设备人身事故时,事故处理完毕且添加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使用该设备。 11. 因甲指分包方原因,造成总包方或现场内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甲指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赔偿因此受到影响的现场内任何参建企业的损失。 12. 进入施工现场的企业自有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规定的性能落后、安全防护差、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的淘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设备安装调试后,必须进行安检, 做好安检记录方可投入使用。 13. 进入施工现场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执行山西省技术监督局的有关文件,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第一医院 总包单位对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必须检测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压力表必须每年检测一次,不得随意调压,要求每天将气罐内杂质放掉,及时填加空压机机油。 14. 电动工具,必须是绝缘性能好,防护罩齐全牢固,电器装置安全可靠,漏电保护装置有效。 操作人员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15. 施工现场的各种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埋、压、破坏。 消防通道严禁堆料圈占。 16. 50 人以上的分包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在总包消防部门的组织下进行消防演练。 17. 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火炉、电路、大功率照明灯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18. 严格执行国家及山西省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临时用电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分包单位对施工区域内或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19. 保证 B 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合格产品(使用指定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每处次罚款 500 元,同时清理出场。 20. 总包单位的配电箱电源及箱内器件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拆改。 一经发现按每次1000 元进行处罚。 由此引 起事故,造成总包或其它分包单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承(分)包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该项损失,同时按第二章第 8 条进行处罚。 21. 电气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认可。 严禁非焊工从事电气焊操作。 每发现一次处以 1000 元处罚,同时清退该人员出场。 2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准与喷漆、防水、木工装修作业点等同时间交叉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和设备,在未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每发现一次按 500 元进行处罚。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第一医院 总包单位对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 23. 施工现场、生活区、料场和库房等,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等电热器具,不准使用超过 60 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物品应保持不少于 1 米的距离,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凡发生使用上述电热器具,没收该物品,同时处以 500 元处罚。 24. 电气焊工不按操作规程施焊,未清理周边易燃物,未备灭火器及水桶等设备,高空作业未进行遮挡与其它易燃易爆工种垂直作业者,每次罚款 200 元。 25. 电气焊工操作时瓶与瓶间距不足 10 米,每次罚款 200 元。 26.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 100 元。 27. 在重点防火部位(油料库房、木工棚、材料库房)附近吸烟者罚款 200 元。 28. 现场消防器材严禁挪做它用,如有违者将处以罚款 200 元。 如在挪用中造成器材的损坏将处以其价格的 10 倍罚款。 29. 打架斗殴者、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以 5000 元罚款。 造成人员伤害的除负担受害人全部医疗费用外,情节严重的还要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30. 偷盗工程内材料、偷盗他人私有财物者将按所窃物品价款的 5 至 10 倍处以罚款,每人次不低于 5000 元;偷盗钢管、扣件、模板(包括大模板及其配件)等周转材料的,对个人处以被盗材料的价款的 10 倍以上(最少不低于 2020 元)进行罚款,同时责令此人离开工地,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若继续使用此人,一经发现,对分包单位一次性罚款 5000 至 10000 元。 31. 人员外出如发生扰乱公共秩序被相关部门追究者,总包单位将对所属分包单位进行处罚 2020 至 10000 元。 32. 严禁在总包管辖区内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 200 元 /次。 33. 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罚款 100 元 /次。 34. 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额带否则将给予 50 元罚款,并在总包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 35.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不按要求使用者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第一医院 总包单位对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 将给予 50 元罚款。 36. 对不按规定运到指定地点倒垃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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