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内容摘要:
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日照分析法计算所得的住宅间距执行;且不应小于 8 米; (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 建设多层非住宅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除和日照分析法所得的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不应小于 6米; 建设高层非住宅建筑时,除应满足日照分析法所得的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 ,且不应小于 13 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七规定。 表七 非住宅建筑(北侧)与住宅建筑(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控制间距建筑类别 高层住宅建筑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非住宅建筑 24 20 13 — 15 13 9 — 12 13 13 — 多层、中高层非住宅建筑 18 13 9 — 12 9 6 — 10 — 6 — 低层非住宅建筑 9 9 9 — 9 6 6 — 9 — — — 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三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小于 3 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 5 倍)。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5 第三十四条 公寓类建筑(办公式公寓、酒店式公寓等)之间的间 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 15%,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三十五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且与住宅建筑贴建的墙面离住宅窗户 8米范围内不应开窗。 第三十七条 受遮挡含居住功能的非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最小间距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上述建筑 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三十九条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6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交通和防灾等相关规定、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相邻东西边界处 ,不宜布置东西向建筑。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 第四十二条 多 (低 )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 (不包括违法建筑 )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规定日照间距; (二)南北向布置的多 (低 )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退让北界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多 (低 )层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 6(3)米; 退让南界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南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 应小于 6(3)米; (三)东西向布置的多 (低 )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退让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应小于 6(3)米,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8( 3)米; 退让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应小于 6(3)米,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8( 3)米。 第四十三条 多 (低 )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南北向布置的多 (低 )层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 5( 3)米; (二)东西向布置的多 (低 )层非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自 身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应小于 12(6)米;相邻单位为现状永久性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时,最小值可为 6( 3)米;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 (三)东西向布置的多 (低 )层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应小于 12( 8)米。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 (构筑 )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加油站周边无现状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可按三级站油灌区不小于 6 米,二级站油灌区不小于 9 米执行。 第四十五条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 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边界外侧有现状 (规划 )建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且满足第四十四条规定,且平均值如下: 退让北界不应小于 20米; 退让南界不应小于 10米,旧区改建不应小于 8 米; 退让东、西界不应小于 8米,旧区改建不应小于 米; (二)边界外侧尚无现状 (规划 )建筑的退让,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确定; (三)日照分析的北影响线按下列规定控制: 、教育、卫生的 ,根据现状和规划居住、教育、卫生建筑位置确定; 建筑且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的应按平均距边界 20 米执行; 、教育、卫生的宜按平均距边界 10 米执行,对采光通风无要求的可不限;。 第四十六条 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应小于 15( 10)米;边界外侧为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或用地的可不小于 10( 7)米,但均应满足日照时数和消防间距等规定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8 要求。 第四十七条 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则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 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 5( 3)米。 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 45 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 45 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 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使用功能和退让距离满足最小值前提下,建筑退让距离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八条 地下建筑的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 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后退 绿线、蓝线 的距离不应少于 3 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 埋置 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 底部的高度 )的 倍,且最小值不少于 3 米。 (二)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 ,并 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报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三) 当界外建 (构 )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四) 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 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表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五)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 ,净高度不小于 米。 (六)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 1 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应按道路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 退间距,具体 应不小于表五所列值: 表五 建筑退让道路距离指标表 道路宽度后退距离(米) 建筑高度 支路 次干道 主干道及快速路 主要景观道路 h≤ 24 米 5 10 15 20 24h≤ 60 米 10 10 15 25 60h≤ 100 米 10 15 20 30 h> 100 米 15 20 30 35 注 :h建筑高度。 后退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 为准。 允许阳台、雨棚、台阶和井道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 1/3 内安排。 当建筑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 (外挑超出 2米时) ,应以外挑(凸)外沿计算间距。 (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 8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0 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 20 米; 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三)主次干路交叉 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 5米执行; (三) 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建筑各自类别的建筑退让标准执行,且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 (五)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六)建筑与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的,退让距离可采用平均值,但最小处不应小于下一级退线要求; (七)严禁建筑的雨蓬、基 础、台阶、 坡道、地下室、 围墙、 施工维护桩 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逾越 规划 道路红线。 (八)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米。 (九)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15 米。 (十) 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骑楼净宽不得小于 米,净高不得小于 4 米。 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 10~ 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第五十条 建筑 (铁路设施除外) 后退铁路距离 除 必须符合 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 同时应 满足下列要求: (一)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 50 米; (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 30 米; (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 (四)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围墙高度不应大于 3 米。 ( 五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 如: 水塔、烟囱等)、 可能危及铁路运输 安全的 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 经论证并经 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六 )在铁路道口 、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 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建筑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 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1 (一)在电力线保护区 (高压走廊 )范围内不应新建、 改建、扩建 建筑 物 ; (二)建筑距各级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六规定: 表六 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离指标表 电压等级 (KV) 500KV 330KV 110- 220KV 35- 110KV 35KV 以下 建筑后退 ( 米 ) 30 米 20 米 15 米 8 米 5 米 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 上 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第五十二条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在 24M(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 5米; (二)建筑高度在 24M100M(含)的建筑后退。六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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