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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实施办法》。 现将《 xx 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4 XX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xx 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 xx 省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5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 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 xx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全省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科技厅负责面向全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管理工作,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 受理 16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报告 ;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面向 xx 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统一由省科技厅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 (二)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 17 (三)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 (四)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 (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 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设奖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 接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一般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 或者地域名称; (二)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 18 (三)类别名称。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 “xx 省 ”、 “全省 ”、 “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家 ”、 “国际 ”、 “世界 ”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章 审查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申请事项的批复。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批复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作出申请事项批复前,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 (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 19 (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 安全等保密事项的; (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 xx 省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 (六)违反 法律法规 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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