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科学研究院集团公司审计工作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9) 对重要的审计信息和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负责在集团内部进行审计通报;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如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交送检察和监察部门处理; ( 10) 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等。 第七条 权属公司内部设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 院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集团派驻财务监事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和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对本单位所属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权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派驻财务监事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集团审计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院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实施具体审计时,按照集团有关审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分为常规与专项两大类别。 第九条 审计 部受集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 ,对集团有关职能 部门 、权属公司 的财务收支 、 经济效益 等经济事项 进行 定期审计 ,行使内部审计监督 职责 , 并 对集团报告工作 ,相关工作遵照集团有关常规审计工作制度开展。 第十条 审计部适时受集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工作遵照集团有关专 项审计工作制度开展。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部有权 对集团及 权属公司 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 1) 年度 计划预算的执行 情况; 审计工作制度 3 ( 2)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 3) 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 4) 经济效益审计 ; ( 5) 离任 经济责任 审计 ; ( 6) 财务管理审计; ( 7) 基本建设工程和设备投资项目的审计; ( 8) 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执行效果和投资项目资产处置情况; ( 9) 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时提供 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 报表 、经济合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有权 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及固定资产等进行审计,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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