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手册内容摘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 服务对象 拟聘雇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 以及在广东省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 居民。 二、政策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 1996〕 29 号)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令〔 2020〕第 26 号)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 三、服务流程 复核和发放补贴 审核 受理 29。 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就业证的,由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前置审核的应先经公安部门审核盖章)、《外国人就业登记表》,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手续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本人)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携带相关材料到县(区)级以上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审批同意在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审批不通过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时限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受理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款 贴息 服务 一、服务对象 发证 审批 申请 30 本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 〔 2020〕 188 号) 、《小额担保贷款事务指南》。 三、服务流程 (一)个人。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 的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用途、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 经办银行要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 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贷款。 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申请贷款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二)企业。 小企业申请担保贷款,一般按照企业申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机构受理,企业按照担保机构申请 审核 承诺担保 发放贷款 31 要求提供反担保手续和相关资料。 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进行材料、现场审核,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承诺担保,企业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四、办理时限 全年 开展。 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服务对象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将档案提交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本地户籍人员。 二、政策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三、服务流程。 当事人 按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向 户籍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窗口提出档案保管申请 ,审档无误的,由当事人当成签名确认, 并按程序归档,电脑作入库发放贷款 申请 审核 32 处理。 当事人带 齐有关资料向 保管档案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服务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经 核对 无误的 ,在信息系统内作提档处理后,将密封好的档案交给提档人,并做好台账记录。 本人 带齐有关资料 到保管档案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经 核对 无误的 ,在信息系统内作借档处理后,将密封好的档案交给提档人,并做好台账记录。 本人 带齐有关资料向 保管档案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窗口提出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查询电脑信息,核对档案资料,复印档案资料并加盖业务章或出具相关证明,查档人签字确认。 借档人归还档案后,窗口工作人员当 场核对档案资料并由还档人签名确认,在电脑系统中作还档处理,按程序归档,并做好台帐记录。 窗口工作人员将借档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还当事人。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供求情况调查 还档 提档 、 借档 、 查档 受理 33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需要纳入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的人员。 二、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 86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 三、服务流程。 各街道 (镇 )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 障服务所对辖区内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调查,摸清辖区劳动力供求具体情况,掌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确定重点援助对象。 调查。 每季度针对性了解辖区劳动力供求动态情况,重点掌握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和新办 (扩办 )用人单位变动情况。 调查。 建立与重点援助对象和用人单位挂钩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 及时将收集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和用人单位空岗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发布。 街道 (镇 ) 、社区 (村)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工作人员 (机构 )做好有关报表统计和逐级上报工作。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业用工定点监测 统计上报 信息录入 发布 调查 34 一、服务对象 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就业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 2020〕 20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号 )。 三、服务流程。 各市根据 省厅统一有关企业用工定点监测工作的部署安排,按照产业、行业和企业所有制性质及企业规模分布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监测样本。 对监测企业负责人事(劳资)的工作人员开展监测业务培训,使其熟悉监测指标定义、数据统计方法、直报系统操作和监测业务要求等内容。 各监测企业根据监测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 全省就业和失业动态监测直报系统 ” 进行数据填报。 各县(区)、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对辖区内监测企业的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对符合客观实际的,予以提交;对不符合 情况的,予以回退,重新填报。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上报数据,可从监测样本概况、数据结构、指标提炼、观点概括、趋 35 势研判等角度,辅以数据图表等表现方式,组织开展数据分析;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以监测数据为基础,选取特定指标,进行深度分析。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不同区域、行业、企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紧缺工种、用工景气指数等指标,发挥监测数据的引导和服务功能。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其中监测数据上报时间要求为 每季度结束前 20天至 季度结束。 一、服务对象 劳动者 、 用人单位 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政策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 三、服务流程 样本选取 人员培训 数据上报 数据审核 数据分析 信息发布 36。 ( 1) 调查方式。 样本范围覆盖各辖区,按照各辖区常住人口比例以电话访问方式进行随机抽样调查。 ( 2) 调查内容。 失业率、就业不足率、在业基本情况、社会保障、薪酬福利及市民对就业工作的评价和建议等。 ( 3) 调查时点。 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特定时点进行针对性调查,时点包括春节后 、高校毕业生离校、秋季求职季和年末等。 及时将收集的信息录入广州市居民就业状况信息系统,同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将分析报告及时上报至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并按照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 四、办理时限 全年开展。 各级 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 基本 服务项目 ◇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 服务项目 调查 信息录入和统计分析 上报和适时发布 37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 基本公共就业 服务项目 ◇ 村居工作站 基本公共就业 服务项目 38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第二部分 服务准则 政务公开制度 标准:规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9 要求: 一、凡办理公共就业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外,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向社会或一定范围的服务对象公开政策依据、公开办事程序、 公开办事时限、 公开办事条件、公开责任人员、公开办事结果 ,亮明身份,承诺标准。 二、加强门户网站建设。 在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完善和优化交通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的同时,设置问政留言、建言献策、投诉信箱等互动栏目,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建议,根据意愿或要求及时调整补充公开内容,促进政务公开顺民意、贴民情。 三、不断丰富公开载体。 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固定宣传栏、便民手册、工作简报、新 闻媒体等丰富的载体资源,多层次、全方位的公开政务信息,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即:政务公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常规信息定时公开,非常规信息及时公开,公开方式多样化,便于公众查阅取得;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社会舆论监督。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机关公开与自身利益密 40 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各职能 部门 能够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当场给予答复办理。 六、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行,坚持做到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微笑服务制度 标准:工作人员以最真诚的笑容面对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使其在服务过程中保持心情轻松、愉快。 要求: 一、微笑服务,并不仅仅是一种表情的表现,更重要的是与服务对象感情上的沟通。 当你向其微笑时,要表达的意思是:“ 见到你我很高兴,愿意为您服务 ”。 二、服务对象前来办事时,工作人员应笑脸相迎,说话口吻柔和、诚恳,并使用文明用语。 三、工作人员在处理事务时 , 应面容笑一点 , 说话柔一点,行 动快一点,做事勤一点,方法多一点,理由少一点,度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效率高一点,效果好一点。 四、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交谈和接听电话时,须发音标准、清晰,语气亲切、温和,语调平稳、流畅.语速、音量适中,语句简短、精练,用语文明。 五、工作人员在接交材料时,应双手接送,轻拿轻放。 41 六、服务对象因材料缺少等原因不能办理业务或不符合办理业务条件时,工作人员应面带微笑、和颜悦色地讲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并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该带齐的材料。 七、服务对象在办理完业务离开柜台时,应请服务对象对工作人 员的服务进行评价。 首问责任制度 标准: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协调处理好所咨询的问题,向来人做好解释工作。 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和帮助的责任。 二、对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 属于首问责任人服务范围的,必须当即或在承诺期限内予以办理;对于手续或资料不齐全的,要负责向服务对象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或资料等;对于服务对象申办的审批办证事项,涉及本窗口其他服务岗位的,要负责及时做好引导和衔接。 三、对服务对象衔接办理的 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取得服务对象的理解和谅解。 四、对前来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所涉及的事项不属于自己服务业务范围内的,属于其他服务窗口的,要热情地将服务对象引荐到办理此项事项的窗口;对不在窗口办理的,要告知在哪个部门办理。 不能使用 “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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