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实习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 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12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上述行为。 第三十二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 实习人员有本细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主管律师协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 事务所及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及考评意见。 第七章 实习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第三十五条 除有下列原因外实习人员不得中途申请调转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业或被注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协议的; (四)原指导律师被取消实习律师指导资格,而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其他原因确须转所实习 的。 有上述条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 有上述条款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 13 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并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为便于管理和考核,实习人员转所一般只能在本州市内进行。 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转所只能在省厅直属所之间进行。 特殊情况申请跨州市和管辖级别进行转所实习的,实习时间重新计算。 登记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实习人员申请办理转所的,应当自转所原因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 更登记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实习人员转所申请表》; (二)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人员与该所完成档案交接、费用结算等事项的证明; (三)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实习人员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五)实习人员近期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六)《实习证》原件。 律师协会在收到申请转所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调转实习律师事务所,换发《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活动有效。 第三十七条 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活动的,应当同时报主管 律师协会登记备案,暂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因正当理由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主管律师协会报告,经 14 认可后其实习期限依中断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律师事务所向主管律师协会报告,并收回其《实习证》上交律师协会,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四十条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解除实习关系的,可以自解除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转所,并按照本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经批准转到本辖区内其他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的,其已经实习的期间可合并计算。 第八章 实习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实习分实务训练和教育培训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四十三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实务训练指南(试行)》,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务训练 中需要进行以下实习活动(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 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 3 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 15 动; (三)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 (四)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要求实习人员在实务训练中需要进行的其他活动。 上述实习活动,应当作出记录并由指导律师进行点评、签名,加盖事务所公章。 该记录原件作为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时实务训练的考核依据,同时将复印件存入本所建立的实习人员档案中 ,以备核查。 第四十五条 教育培训由律师协会负责组织,采用集中培训和网络培训的方式进行。 州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 没有条件组织集中培训的州市律师协会应当统一安排实习人员参加省律师协会或其他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有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支持。 各州市律师可自行组织网络培训,也可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网络培训。 州市律师协会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向省律师协会报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 省律师协会每年年初将本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其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集中培训采取半封闭式管理,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由律师协会制定。 16 实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育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 教育培训教材,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 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培训内容及选用的其他教材,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开展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四十九条 教育培训的授课教师,由律师协会在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五十条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中华全国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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