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年度总结报告内容摘要:

进行核实。 如果有些情况确实无法核实,或者农民工联系不到,援助律师只能给已经联系到并确认其实际情况的提供援助。 在杨某某等 151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因求助时情况紧急,律师先办理了援助手续,随后律师亲自到农民工的居住地河北涞水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工并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一事,包工头尹某某向律师提 交的欠条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查明情况后,工作站及时终止了对该案件的援助。 (五)全力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当有些农民工在焦急的等待后而仍然拿不到工资或工伤赔偿款时,干脆就想以违法犯罪的报复方式来解决纠纷。 遇到这种情形,援助律师会向其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及时打消其违法犯罪的念头,同时想办法尽快为他们要回工资和工伤赔偿金。 刘某某在 2020年 4月 25日在工地打工时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腰部压缩性骨折。 他来工地打工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他证据也不充分,而用人单位又是一个外地注册的公司, 因此通过法律途径拿到工伤赔偿金十分困难。 刘某某感到无望了,就想放弃法律途径,他要回老家找一帮朋友把老板的腰打折,算是以牙还牙。 律师得知了他的这个想法后,给他讲明了以犯罪的方式来讨回“公道”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他的妻子、不满周岁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都要因为他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痛苦。 为了尽快拿到工伤赔偿金,律师决定再去和用人单位协商。 联系到该单位负责人以及发包单位驻工地负责人后,多次与其谈判,在律师的努力下,终于拿到了工伤赔偿金。 刘某某拿到钱,感激之余当天就给工作站送来了“爱心洒天下,真情暖人心”的锦旗,并在回家以后 ,给律师寄来的感谢信,说:“我回老家后,全家老少都很喜悦,都说你们律师真是大恩人,我们全家人永远不会忘掉您们的名字。 ” 郭某某等 68人在 2020年底做完工程后就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多次向包工头和老板要钱,可对方根本不予理会。 郭某某等人又去了劳动局、公安局、法院等机关,可都没有结果。 这些人走投无路,众人商量来商量去,最后决定一人一刀,将包工头砍死,钱也不要了,然后去集体自首上访中南海。 当他们求助于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后,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放弃了犯罪的念头,并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六)采用多种方法 取证 由于农民工本身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常常在外出打工时并不在意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也不知道该如何收集证据。 他们来到工作站求助时,有的只有包工头打的欠条,有的只有其他工友能证明,还有的几乎什么证据都没有。 在证据很少的情况下,律师必须尽快取证,为以后的法律程序做好准备。 1.农民工第一次来求助时,律师会让其先回到单位或工地,找到熟悉情况的工友写下证言,并尽可能的寻找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凭证,如果确实没有,在与包工头或老板谈判时做录音。 在农民工收集到初步证据后,援助律师在综合分析案件 情况后会先与用人单位联系,首先考虑通过协商来解决,尽快为农民工要回工资和赔偿金。 如果谈判难度比较大,援助律师也会尽可能让对方先支付一部分,一方面是从农民工的生活来考虑;另一方面是以此来取得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 即使谈判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律师也会在谈判中通过录音等方式取得相关证据。 2.如果农民工是跟随包工头打工的,他们常常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联系,手中只有包工头所打的欠条,这种情况下要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就缺少相应证据。 援助律师会说服包工头作为证人出庭,或以其为用人单位员工,来迫使用人单位承认其招用农民工的事 实。 3.如果案件很难办理,与用人单位谈判时,对方又拒绝合作,援助律师会找到用人单位的上级发包方或直接找到建设单位,一方面从用人单位的“上手”来给其施加压力,使用人单位接受调解;另一方面从上级单位处取得工程分包合同等相关的证据。 三、农民工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政府和社会都对农民工的问题非常关注,国务院在2020年年初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都相继出台了有关农民工的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定,对农民工问题不可谓 不重视。 但农民工问题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只有这些政策法规能够并且确实贯彻到实际中去才能发挥作用,而现在在立法、执法和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而要改变现状也要从点滴着眼。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 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也是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工种、工时等工作内容的最重要的证据,但在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中,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各项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工作站援助的 1049案件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 45件,占总数的 %,与国务院研究室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统计的 2020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的数字相比,还要低很多。 工作站在 2020年 1月 16日所做的 4个月工作总结中,曾统计当时援助的案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到 10 件,不足总数的 4%。 可见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半年后没 有提升,大量农民工仍然游离在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之外。 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就很难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加了讨薪和认定工伤的难度。 如温某某工伤案中,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在认定工伤前不得不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仅认定劳动关系就花了 7个月的时间。 农民工之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他们不愿意签,往往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农民工郭某某带领 80 多个老乡在北京打工,因用人单位一直推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郭某某等人就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负责人当着监察人员的面打了郭某某 一个耳光,理由是郭某某给单位带来了麻烦。 (二)包工头的存在,严重影响农民工维权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的 1049件案中,存在包工头的案件就有 848件,占到了总数的 81%,与 2020 年年初工作站所做的 4 个月统计的 85%的数字相比,包工头的数量并无大的变化,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包工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沟通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但他们的存在,却也成了阻碍农民工维权的严重障碍。 1.当农民工的手中只有包工头的欠条而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联系时,他们被拖欠的工资就有难讨之虞;如果农民工跟随 包工头在多个不同的工地打工,劳动关系更难确认。 农民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申诉时,工作人员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不予受理;到法院起诉时,某些法官也会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是劳务关系,判令包工头来支付农民工工资,难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利。 2.包工头卷钱逃跑或拒绝支付工资时,农民工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时,用人单位却以工资已经发放给包工头或否认农民工与其有关系而拒绝支付,致使农民工不得不再艰难讨薪。 这种情况下,由于跟随包工头打工的决不只是一两个人,就很容易发生群体性纠纷。 如耿某等66 人被拖 欠工资案中,包工头与用人单位结清部分工程款后就卷钱逃跑,当农民工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时,单位以包工头已结清工资、且公司与农民工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3.包工头如果得不到自己的利润,反而会利用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名义,以聚众静坐、游行,指使农民工爬广告牌等扰乱社会治安的方式来恶意讨薪,农民工不仅得不到工资,反而会因为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如包工头尹某带领杨某某、樊某某等 105人在北京某工地打工,因上级发包方未给其结算工程款,尹某即指使农民工围攻劳动局、建委,还让农民工爬到广告牌上以“自杀”的方式来引起媒体的关 注。 (三)劳务派遣成为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工具 目前,北京市合法存在的劳务派遣机构就有 247家(据 2020年北京市劳务派遣复审名单),而据媒体的报道,在北京从事劳务派遣行业的已经达到了上千家。 在劳务派遣尚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就以劳务派遣的名义来“偷梁换柱”逃避自己的责任。 在马某某工伤案中,马某某一直在北京某建筑公司工作,却被欺骗而与河北省某县就业服务局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该合同的存在,他与北京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仲裁、一审和二审中都没有得到确认。 在徐某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的案件中,徐某某自 1995 年就与北京一家著名的食品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而该食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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