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财务一律不予付款; ⑵ 工程在没有办理竣工手续前,工程款最多拨付工程总造价的 85%; ⑶ 质量保证金原则上按工程造价的 5%扣留,工程竣工一年后,无顾客质量投诉,一次结清质量保证金(公司与建设单位承包合同有单独规定的,按合同规定)。 七、分包工程签证管理 分包商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当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应提出变更申请,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对于没有图纸的现场签证经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必须报项目部 经营管理部备案、经经营管理部与工程管理部门共同核定工程量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经营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审批工程预算和进行工程结算。 八、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 工程管理部是项目经理部分包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 进行分包工程的日常施工管理。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安排分包商施工,解决分包商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为分包商提供生产设施用地及临时水电源的一次接点。 对分包商结算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进度进行审核和确认。 负责对分包商工期、形象进度进行管理,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分包商有否决及建议清退出厂的权力。 组织对分包工程的验收及竣工资料的接收存档工作。 定期组织对合格分包商进行考评。 九、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安全保卫部是分包工程的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分包商的安全资格,对分包商在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批。 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分包方有处分权。 对分包商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在工程结算时,预留结算价款的 2%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安全保证金的返还考核执行公司安监《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考核内容,工程结束无任何伤亡事故,安全 保证金应全额返还分包商。 协助处理分包商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质量保证部是分包工程的质量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包商施工方案、措施中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论证、审批,指导、检查、监督分包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 对分包商竣工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组织竣工资料的编制、指导等。 对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分包商有否决权。 十一、分包工作中的纪律约束 对分包商的纪律约束 ⑴ 所有分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业主、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规定。 ⑵ 在工程施工中,不准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不准送礼行 贿。 ⑶ 在施工中发现分包商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公司将对其清退出现场,并永不再与其合作。 对公司人员的纪律约束 ⑴ 各级外包工程管理人员要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尽职尽责。 ⑵ 各级人员要廉洁自律,严禁对分包商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如有违犯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⑶ 对在工程管理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位、个人,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十二、其他 本管理制度为公司范围内通用办法,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各自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 国务院 34 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 国务院 75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 建设部 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 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 8h 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 119。 2.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 2h 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 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 生后 24h 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 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 “四不放过 ”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 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 )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笔录。 5. 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 事故调查报告。 7.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 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 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 其他有关的资料。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合理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 保障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特制定本规定。 二、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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