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标准协议内容摘要:

理投保要求,但经审核不符合乙方承保条件或违反法律 法规及监管规定的除外。 (六) 对于甲方提供的客户,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 四、保险产品 第七条 为了更好的促进合作业务的开展,由甲方提议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为有必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或需新创保险条款时, 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协作、产品开发、产品报备等方面的帮助工作。 第八条 为了更好的促进合作业务的开展,由乙方提议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为有必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或需新创保险条款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协作、市场调研等方面的帮助工作。 第九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 不得单方使用或单方修改后使用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保险产品。 五、保费缴付与经纪费支付 第十条 甲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投保人的保费及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缴付乙方。 具体保费缴付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乙方在收到缴付的保费后,应及时向甲方支付经纪费。 具体经纪费支付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4 六、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无效或撤销,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的机密或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公开信息保密。 本协议中所提到的机密及非公开信息包括: 1) 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相互提供的各种资料、数据; 2) 投保方(及被保险人)个人资料; 3) 双方磋商中涉及投保方案、参保人数、金额、时间、期限等保险服务信息; 4) 签订的一切协议、合同等; 5) 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书面资料;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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