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制度内容摘要:

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公路巡查,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人和事,坚持 原则,大胆管理,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巡查人员应定人、定路段、定内容、定时间。 高速公路巡查频率每天双向全程至少一次,巡查时间要求每天不少于 6 小时,在汛期、冬季清雪防滑及重大活动期间,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米尺、相机、巡查记录等用品。 第十六条 巡查以车行目测为主,辅以摄影或摄像。 巡查车速一般控制在 40- 50km/h,按规定开启示警灯。 遇到需要停车检查的情况,应停在紧急停车带上。 必须停在行车道上时,应开启巡查车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车的前方迅速完成检查或测量作业。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巡查签名实名制。 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束后,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严禁伪造巡查记录。 第十八条 巡查中发现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能清除的必须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理。 对路面坑槽、拥包、防撞护栏损坏等病害应按修复时限要求完成。 第十九条 建立各级汇报制度。 巡查人员对于巡查中发现而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养护工区汇报,养护 工区对确需管理处统一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时立即向管理处养护科汇报,管理处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汇报。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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