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环境整洁,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应平整、清洁、不挂尘、 不起尘。 保持门窗严密牢固,应配备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五、当班人员应着工作服,佩戴胸卡,注重个人卫生,衣帽整洁。 六、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严格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替检行为。 七、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八、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档案应妥善保管备查。 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 购进使用销毁管理制度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三、购进无菌器械要按规定进行购收,并严格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购进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四、从生产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包括:加盖生产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加盖企业印章和企业 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从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包括:加盖经营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一次性无菌器械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加盖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必须及时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 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详细销毁记录。 七、严禁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八、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在报告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九、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相关制度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理。 近效期药品的催销规定 一、近效期药品的范围界定。 药品的有效期。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量的期限;药品的有效期由药品生产厂商储存稳定性实验数据确定并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后,才能在药品的包装、标签上予以 标注,是药品的重要标识之一;药品有效期的标注格式,即表达方法,应按年月日进行表达: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或只用数字表示。 如: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或表达为有效期至、 2020/1 202012;年份要用四位数字表示,19 月份数字前须加“ 0”以两位数表示月份。 如: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2020/0 202009; 近效期药品的界定。 近效期药品即临近药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期截止年月的药品;本公司暂规定将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 12 个月的药品界定为近效期药品。 二、近效期药品的储存管理 近效期药品的标识。 近效期药品在库储存时应悬挂“近效期药品一览表”;近效期药品在库储存期间,药品养护只应负责按月报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月报表”;并在“近效期药品一览表”上该产品批号的有效期截止年月栏内挂上该药品的标志牌。 近效期药品的催销。 药品经营销售部门接到“近效期药品催销月报表”后,应及时组织销售力量或采用合法适当的促销措施进行促销,以避免因促销不利使之过期失效造成经济损失;在药品销售过程中,销售员应做好与顾客的沟通联络工作和顾客需求信息的收集,尽可能先将近效期药品 销售供经营或使用;近效期药品库存量大时,应注意分散销售,避免集中销售后对顾客造成过期失效的压力;经营销售部门应经常提醒药品销售业务员作好所销售药品的市场走势,掌握顾客库存的本公司销出药品的存量情况,对于近效期药品,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催促顾客作好近期先销先用等工作;对于离失效期不足三个月的药品,予以停售。 并尽量联系退换货事宜。 对于到达有效期截止日期的过期失效药品,应按《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得采用降价抛售等方式违规销售。 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 一、 目的。 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 确保不合格药品不进入合格品区(库),不销售,保证所销售出去的药品全部为合格药品。 二、适用范围: 所发现的所有不合格药品。 不合格药品:凡与法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于不合格药品。 不合格药品的范围界定:不合格药品包括内在质量不合格、外观质量不合格和包装不合格的药品。 不合格药品的判断依据:《药品管理法》、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报的抽检不合格的药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禁止销售的药品等。 不合格药品的质量确认:在进、销、存过程中,对怀疑为不合格药品应抽样送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若检验结 果任意一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可确认该批号药品为不合格药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禁止销售的药品,一经发现即可直接确认为不合格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一经发现即可直接确认为不合格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一经发现即可直接确认为不合格药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报的抽检不合格的药品,一经发现即可直接确认为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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