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摘要:

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注: ① 高度超过 32m 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想过 2 人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② 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 32m 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第四章 仓库 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 分为五类。 注: ①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② 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燉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 条 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 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第 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三层。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第 条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 . 条的规定执行。 第 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 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 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 条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时可设一个。 第 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注: ① 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 .1 条一座库 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 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0m。 ③ 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第 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 条的规定增加 2m。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 6 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 25m。 第 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库,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 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 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条的规定。 注: ① 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但本表第 4 项物品储量不超过 2t,第 6 项物品储量不超过 5t 时,可减为 12m。 ② 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第 条 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 5m,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注: ① 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储罐防火堤 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②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 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但甲、乙 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 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 ℃ 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 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 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条 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 1 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按 5 立方米的丙类液体折算。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求: 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 的规定时,成组布置; 二、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 甲、乙 类液体储罐之间间距,立式储罐不应小于2m,丙类液体的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 卧式储罐不应小于 ; 三、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执行。 注:石油库内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内储罐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罐容量不超过 1000立方米且闪点超过120℃ 的液体储罐,可 不超过四行; 二、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罐的容量,但浮顶罐不小于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三、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 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四、防火堤的高度宜为 1~ ,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出 ; 五、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每个储罐应设一个防火或防火隔堤; 六、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处应设水封设施,雨水排水应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第 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 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一、闪点超过 120℃ 的液体储罐、储罐区; 二、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 三、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 第 条 地上、半地下储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储罐。 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第 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注: ① 总储量不超过 1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储量不超过 5000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石油库区内油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②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③ 厂内铁路线与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对于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 20m,对于丙类液体不 应小于 10m。 ④ 泵房与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 8m。 第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第 条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作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6m。 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 条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第 条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二、干式或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径的 2/3,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三、卧式、球形储罐与湿式储罐或干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四、一组卧式或球形储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 30000 立方米。 组与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 10m。 注: ①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总容积按其水 容量(立方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 1kgf/cm2=104Pa)的乘积计算。 ②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25%。 ③ 容积不超过 20 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 限。 第 条 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本规范第 条相应储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离减少 25%。 第 条 湿式氧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注: ①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 水容量(立方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 1kgf/m2=104Pa)的乘积计算。 ②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 容积不 超过 50 立方米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 条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大间距,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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